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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负刑责的未成年人接续问题处理路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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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明睿 张昊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1年第2期77-80,共4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条款修改,虽然从对部分情节严... 《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条款修改,虽然从对部分情节严重的案件降低担责年龄,但对于仍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的后续的处理问题存有空白。在现代教养制度与传统的社区矫正体系失灵的状况下,未成年人犯罪后会得到无罪释放的处理结果。前些年未成年人"弑母"等恶性案件出现后,解决犯重罪的不负刑责的未成年人融入社会后会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产生矛盾问题、填补刑事诉讼在未成年人犯案后在实体与程序上的不足与接续问题已经刻不容缓。结合日本、美国等少年法的接续处理比较完善的理论,制定符合解决中国未成年人犯案后的接续处理的一套制度,为我国在缺乏未成年人犯案后的接续处理措施提供解决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负刑责的未成年人 重返社会 接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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