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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归责原则之检讨——以德国法为参照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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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世虎 沈小军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44-53,共10页
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是由于立法部门对无过错责任以现代技术危险实现作为归责事由没有正确理解所致。过错责任原则无论是在责任成立和责任范围的确定上都不利于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保护,也不利... 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是由于立法部门对无过错责任以现代技术危险实现作为归责事由没有正确理解所致。过错责任原则无论是在责任成立和责任范围的确定上都不利于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保护,也不利于统一的危险责任理论的形成。因此,机动车交通事故归责原则应统一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 归责原则 与有责任 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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