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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式设计权的若干问题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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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施璟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3年第1期123-126,共4页
我国著作权法赋予出版者对自己创作的版式设计享有专用权。从我国著作权法的编排体例中可以推断,版式设计权的权利主体是出版者,其权利性质是著作邻接权,其保护的客体是出版者在编排过程中付出的具有创造性的劳动。因为保护版式设计的... 我国著作权法赋予出版者对自己创作的版式设计享有专用权。从我国著作权法的编排体例中可以推断,版式设计权的权利主体是出版者,其权利性质是著作邻接权,其保护的客体是出版者在编排过程中付出的具有创造性的劳动。因为保护版式设计的条件是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因此其保护对象是有一定限制的。但总体而言,版式设计中对独创性程度的要求并不高。侵犯版式设计权的责任者,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责任。随着我国出版行业竞争的不断加强以及网络环境的不断发展,著作权法对于出版者装帧设计的保护应当更加具体和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版式设计 装帧设计 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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