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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性标准、创新激励与社会福利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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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旭梅 《科研管理》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9期44-49,共6页
实用性标准主要限制累积创新过程中阶段性成果的专利可获性。建立两阶段创新博弈模型进行一般均衡分析,结果表明:放宽实用性标准,企业更倾向于以专利形式、而非商业秘密形式持有先期创新成果。宽标准下,后续创新企业让渡的专利使用费将... 实用性标准主要限制累积创新过程中阶段性成果的专利可获性。建立两阶段创新博弈模型进行一般均衡分析,结果表明:放宽实用性标准,企业更倾向于以专利形式、而非商业秘密形式持有先期创新成果。宽标准下,后续创新企业让渡的专利使用费将增加先期创新企业的预期利润,这虽然有助于增加先期创新投资,却不利于后续投资,由此专利转让费必须在合理范围之内,才能保证企业参与创新活动。在这一前提下,专利授权带来的创新分工和竞争性市场结构,将提高企业预期利润总和与消费者剩余,即放宽实用性标准,获得的社会福利更高。当先期创新成果难度偏高或溢出效应较大时,采取宽标准尤为有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实用性标准 累积创新 专利可获性 创新激励 总社会福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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