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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再审查制度的反思与借鉴--兼议中国专利确权制度的完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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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运康 《电子知识产权》 2021年第10期25-35,共11页
专利授权后异议制度是各国《专利法》确认专利效力的通行做法,这种制度也为授权专利的不稳定性提供了修正的通道。基于行政权的评价专利机制具有敏捷性、低成本等优势,美国先后建立了三种不同的专利再审查制度,其中,双方重审和授权后重... 专利授权后异议制度是各国《专利法》确认专利效力的通行做法,这种制度也为授权专利的不稳定性提供了修正的通道。基于行政权的评价专利机制具有敏捷性、低成本等优势,美国先后建立了三种不同的专利再审查制度,其中,双方重审和授权后重审建立了两阶段的动态审理架构,目的是为控制专利质量、消除再审查制度的异质化。在法律构造上,禁反言和介入权规则为专利挑战者和专利权人提供衡平法的救济路径,但美国专利行政机构和司法机关在确权中的独立性导致再审查与民事诉讼的并行程序出现冲突、权利要求解释标准的分化导致系统低效率。因此,在完善我国专利确权制度时,应坚持发挥行政机构和司法机关确权优势为基准,纾解专利效力评价在不同程序间迂回,在平行程序中执行统一的权利要求解释标准,以提升程序审理效率,保持结论一致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专利再审查 专利质量控制 权利要求解释 专利确权 平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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