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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生态环境法院的生成及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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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雷 张祖增 《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5期70-80,共11页
从生成动因来看,流域生态环境法院与现行跨行政区划司法机构的设立具有一定的耦合性,均是为克服司法地方化、保障司法公正而对我国已有的司法管辖制度进行的积极调适。但就法律属性而言,宜将流域生态环境法院定性为具有明确司法辖区概念... 从生成动因来看,流域生态环境法院与现行跨行政区划司法机构的设立具有一定的耦合性,均是为克服司法地方化、保障司法公正而对我国已有的司法管辖制度进行的积极调适。但就法律属性而言,宜将流域生态环境法院定性为具有明确司法辖区概念,在体制上追求流域司法治理一体化,在司法组织系统中与地方法院相互平行的专门化司法机构,这是在保证我国现有审判组织体系稳定运行且降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难度的应然之举。由于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流域生态环境法院的设置亦应当有所依据。文章立足于我国流域司法管理体制实现逻辑转型所依附的法理与事理,通过追根溯源的方式,分别从必要性与可行性两个维度对流域生态环境法院的创设进行了基本证成,确保流域生态环境法院的创设既符合司法本身的运作逻辑,也能充分回应流域生态系统的内在规律。在流域生态环境法院的建设进路上,需从“表”与“里”两个层面加以推进。其中,“表”为外观,关涉的是流域生态环境法院如何建制的问题;“里”为内核,勾勒的是流域生态环境法院如何运行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体制改革 流域生态环境法院 环境司法正义 专门化司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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