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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视角下算法规制的困境与因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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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腾龙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论丛》 2024年第3期81-91,共11页
法律关系视角下的算法应用责任主体明确,核心客体数据可重复使用,具备规制可能。算法规制对于处理算法应用所引发的社会不平等问题和市场垄断问题等具有现实必要。数字时代下规制环境变迁凸显当前规制的不足。立法作为法律关系的调整方... 法律关系视角下的算法应用责任主体明确,核心客体数据可重复使用,具备规制可能。算法规制对于处理算法应用所引发的社会不平等问题和市场垄断问题等具有现实必要。数字时代下规制环境变迁凸显当前规制的不足。立法作为法律关系的调整方式,存在规制理念落后,立法模式单一,法律规范难以直接作用于算法治理的困境。在法律关系的具体面向上,算法研发与应用机构存在算法责任认定困难,算法专利化理论妨碍市场优势的发挥的问题。公权力机关“被规制者”定位的缺失与不当规制的情形同样不利于规制目标实现。算法规制应当予以规范:第一,应当转变传统的规制理念,加强对算法的权力规制,推进专门式立法,并在部分规制环节尝试法律代码化。第二,算法研发与应用机构应当在制度层面明确算法作为商业秘密的性质,结合算法透明的抽象原则与具体操作机制,实现平台行为的责任认定。第三,面向公权力机关的具体规制应注重治理与技术发展的平衡,同时规制公权力机关的算法应用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规制 法律关系 专门式立法 算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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