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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业主管理团体在物业合同中的主体地位
被引量:
3
1
作者
张春普
张居卿
《学术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期183-187,共5页
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一方为物业服务公司,而另一方的主体资格问题,实践做法和学理观点不一。业主大会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缺乏明确规定;全体业主的方式则难以操作,通过授权业委会,易出现瑕疵,不能真正体现业主真实意思,前者均存在一...
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一方为物业服务公司,而另一方的主体资格问题,实践做法和学理观点不一。业主大会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缺乏明确规定;全体业主的方式则难以操作,通过授权业委会,易出现瑕疵,不能真正体现业主真实意思,前者均存在一定缺陷。而业主管理团体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通过规范登记和财产责任范围使其主体适格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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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业主管理团体
业主
大会
业委会
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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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论业主管理团体在物业合同中的主体地位
被引量:
3
1
作者
张春普
张居卿
机构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
出处
《学术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期183-187,共5页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城市住宅小区法律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08BFX021 08-6)
文摘
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一方为物业服务公司,而另一方的主体资格问题,实践做法和学理观点不一。业主大会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缺乏明确规定;全体业主的方式则难以操作,通过授权业委会,易出现瑕疵,不能真正体现业主真实意思,前者均存在一定缺陷。而业主管理团体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通过规范登记和财产责任范围使其主体适格化。
关键词
业主管理团体
业主
大会
业委会
物业服务合同
分类号
D91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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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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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业主管理团体在物业合同中的主体地位
张春普
张居卿
《学术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09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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