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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国际投资仲裁中的东道国反请求问题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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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庄洁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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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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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北京仲裁》
2016年第1期60-76,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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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国际投资仲裁主要以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仲裁为主,投资者可以根据母国与东道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向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请求仲裁,或者根据UNCITRAL仲裁规则或其他仲裁规则进行临时仲裁。晚近投资者与东道国的仲裁实践中,部分东道国提出反请求,但或被仲裁庭以没有管辖权为由拒绝审理,或因反请求的理由不成立而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实际上,《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ICSID仲裁规则和UNCITRAL仲裁规则都允许东道国提起反请求,即原则上仲裁庭对反请求有管辖权。个案中,只要涉案的双边投资条约中的争端解决条款对“争议”(disputes)的定义足够宽泛,不局限于东道国义务,那么东道国便可能提起与原请求有一定联系的反请求。实体法层面,东道国反请求的法律基础可能是投资者违反相关的国际法、违反与投资相关的投资合同,或者违反在投资条约中明确提及的东道国国内法等。明确东道国反请求涉及的程序和实体问题,不仅可以为东道国在国际投资仲裁中行使应有的权利、维护本国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供清晰的进路,还可以促进国际投资仲裁体制向更加中立、权威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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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国际投资仲裁
东道国反请求
双边投资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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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investor-state arbitration
counterclaim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 (B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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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7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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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国际投资仲裁中东道国反请求规则适用问题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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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南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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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复旦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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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59-73,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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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的保障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7BFX145)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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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近年来国际投资仲裁中出现的东道国反请求案件,实际上反映了ISDS机制中存在偏向投资者与争议双方利益失衡问题。东道国在投资仲裁中的反请求权,不仅体现了程序公平与利益平衡原则,也起到制约投资者滥诉行为的作用。实践中,仲裁庭对反请求管辖权及可受理性的判断认定过于严苛,使东道国反请求难以得到支持。对反请求的管辖权与可受理性问题,仲裁庭也面临反请求规则的适用标准如何确定以及ICSID公约与投资条约的适用关系如何处理的难题。同时,合同反请求与条约本请求的关系与影响,也是有待解决的理论问题。反请求规则适用问题是从公约标准、条约规定、东道国法三个层面展开论述分析,以确定三者的适用关系。其中涉及的核心问题,一是如何确定反请求管辖中的"双方同意"与"关联性"要求,二是事实关联性与法律关联性的关系分析。在关联性要求方面,反请求可能因不符法律关联性要求而被驳回,除非东道国能证明其所依据国内法规定与投资条约内容有实质关联。投资合同义务与投资条约义务之间关系足以构成反请求的事实关联性,而法律关联性应当结合事实关联性加以判断而非独立的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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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投资仲裁
东道国反请求
双方同意范围
关联性要求
合同请求
条约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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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investment arbitration
state counterclaim
scope of consent of parties
connexity requirement
contract claim
treaty cla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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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96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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