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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简易程序的规范化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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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霞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3年第2期102-106,共5页
民事简易程序过于简单的立法设计,不利于两便精神与诉讼经济原则。因此除坚持《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外,应以公正与效率、方便诉讼与合法原则为理念对现行简易程序进行创新。规范化的简易程序应设计为:审判组织专职化;适用范围标准双重... 民事简易程序过于简单的立法设计,不利于两便精神与诉讼经济原则。因此除坚持《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外,应以公正与效率、方便诉讼与合法原则为理念对现行简易程序进行创新。规范化的简易程序应设计为:审判组织专职化;适用范围标准双重化———以诉讼标的额与案件性质为标准;开启网上远程立案新形式;增设庭前调解制度;延长审理期限;加设二审程序及独任审判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简易程序 《民事诉讼法》 两便精神 诉讼经济原则 适用范围 当事人 程序选择权 运行规则 庭前调解制度 诉讼文书 立案形式 审理期限 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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