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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死刑之动议,不得死刑之裁判”——谈检察机关之死刑动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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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谌东华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4期48-53,共6页
从死刑量刑和判罚来看,明确死刑的动议和提高死刑之适用标准为限制死刑之必须:一是确立"无死刑主张不裁判"之原则,明确只有公诉机关提出适用死刑或执行死缓之主张请求,法院方可进行死刑适用的裁判;二是实行死刑案件两次开庭... 从死刑量刑和判罚来看,明确死刑的动议和提高死刑之适用标准为限制死刑之必须:一是确立"无死刑主张不裁判"之原则,明确只有公诉机关提出适用死刑或执行死缓之主张请求,法院方可进行死刑适用的裁判;二是实行死刑案件两次开庭之特别审理程序,赋予检察机关死刑动议权,由其在开庭前或法庭审理时以起诉书的方式提出,并相应提高死刑适用的标准。因此建议在立法中加入"没有公诉方死刑之请求,法院不得适用死刑裁判"之条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死刑动议 死刑主张 死刑裁判 两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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