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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息所得“两税一体化”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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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荣建华 《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3期92-96,F0003,共6页
在传统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并存的国家,往往会引起所得税法对股息所得的重复征税问题,为解决股息所得的经济性重复征税,各国主要从公司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两方面对股息所得的重复征税进行法律规制,以实现"两税一体化"... 在传统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并存的国家,往往会引起所得税法对股息所得的重复征税问题,为解决股息所得的经济性重复征税,各国主要从公司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两方面对股息所得的重复征税进行法律规制,以实现"两税一体化"。结合OECD成员国"两税一体化"的法律规制模式及发展趋势,通过对我国"两税一体化"法律规制现状的分析和论证,明确了我国股息所得"两税一体化"的法律规制模式——减征或免征制,并提出在财政收支能够承受的条件下,可逐步实行"免税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两税一体化 股息扣除制 双税率制 归集抵免制 减征或免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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