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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主体制度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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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艳梅 《科技资讯》 2008年第10期200-,共1页
我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石油进口国,在沿海以及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船舶溢出石油造成污染损害的危险不断增加,相应的赔偿也将呈上升趋势。国际船舶油污损害机制下的赔偿主体构成为:根据侵权法原理确定的民事责任人、依据强制保证要求承保的... 我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石油进口国,在沿海以及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船舶溢出石油造成污染损害的危险不断增加,相应的赔偿也将呈上升趋势。国际船舶油污损害机制下的赔偿主体构成为:根据侵权法原理确定的民事责任人、依据强制保证要求承保的责任保险人、依据法规设定的赔偿基金。三者共同构成两重赔偿主体机制。我国立法现状不能适应油污损害赔偿的要求,赔偿主体单一,赔偿风险不能有效分散,损害得不到有效赔偿。有必要制定专门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建立两重赔偿机制,合理分散赔偿风险,使损害得到有效赔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船舶油污损害 赔偿主体 两重赔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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