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名论合同严守原则
- 1
-
-
作者
崔建远
-
机构
清华大学法学院
-
出处
《法治社会》
2023年第3期33-43,共11页
-
基金
2022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民法典违约责任规则的体系化审视研究”(项目批准号:22JJD820015)的阶段性成果。
-
文摘
合同严守,又叫合同神圣,要求各方当事人对依法成立的合同必须认真遵守,适当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不得违反义务,否则,得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在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出现时方可终止之,个别情况下可以变更之。如果说合同严守原则单纯地维护合同的拘束力尚显消极,那么,合同严守原则严格要求、全力推进适当履行则系其重心所在。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拒绝履行,不是“履行”,而是违约行为,是不遵守合同严守的表现。不能履行,若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所致,则其属于违约行为,要成立违约责任,同样不是合同严守原则所要求的合同履行;若因不可抗力、通常事变的客观原因所致,则非债务人不遵守合同严守原则。合同严守原则覆盖债务履行、履行抗辩权、债的保全和担保、债的转让、合意变更或解除、抵销、提存、违约责任等领域。合同严守原则与鼓励交易原则重叠内容很多,但各有侧重。合同严守原则是合同自由原则的另一面,与鼓励交易原则具有广泛的相容性和一致性,是法律维护人的尊严、保护当事人对交易的信赖的重要体现。当然,在合同绝对并全部无效、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或破解合同僵局规则、在个案中确认“效率违约”等情况下,就不再遵循合同严守原则。
-
关键词
合同严守
法锁
适当履行
自由意志
信赖
鼓励交易
-
Keywords
Strict Observance of Contract
Juris Vinculum
Proper Performance
Free Will
Trust
Encouraging Transactions
-
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
-
题名论我国合同法确立情势变更原则和必要性
被引量:1
- 2
-
-
作者
刘润仙
-
机构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系
-
出处
《经济与管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1期75-77,共3页
-
文摘
情势变更原则一般是指在合同有效订立后至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继续履行该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该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该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在合同法律领域的体现,其实质是法律对于合同严守原则的纠正和补充,以调节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冲突,促进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情势变更原则是体现国家在合同当事人利益严重失衡时为实现社会实质公正而采取的一项原则……
-
关键词
情势变更原则
必要性
合同法
合同严守原则
中国
-
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
-
题名论我国合同法应确立情势变更原则
被引量:1
- 3
-
-
作者
刘远熙
-
机构
商丘师范学院政治系
-
出处
《甘肃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04年第2期168-171,共4页
-
文摘
情势变更原则的法理基础是诚实信用衡平学说。我国合同法中应规定情势变更原则 ,它与诚实信用原则不同 ,认为在合同法中确立情势变更原则可能导致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 ,就此否定其在合同法中的确立 ,无异于因噎废食。情势变更是合同严守原则的例外 ,它包括不可抗力 ,并产生两大法律效果 :双方当事人再交涉义务 ;双方当事人获得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权。
-
关键词
情势变更
合同严守
诚实信用
不可抗力
适用条件
法律效果
-
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
-
题名浅谈合作引进大型医用设备的财务管理
- 4
-
-
作者
蒋勇
郑学成
-
机构
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
-
出处
《医疗卫生装备》
CAS
2003年第S1期152-152,共1页
-
-
关键词
大型医用设备
医院建设
集束巨能刀
财务管理
帕金森氏病
严守合同
社会和经济效益
立体定向仪
经济和社会效益
自动导航
-
分类号
R197.3
[医药卫生—卫生事业管理]
-
-
题名大陆法系中情势变更原则之研究
被引量:1
- 5
-
-
作者
赵莉
-
机构
河南财经学院法律系
-
出处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年第5期74-77,132,共5页
-
文摘
无论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还是有关合同的国际示范立法 (在这里特指《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欧洲合同法原则》)都确立了“合同必须信守”的原则 ,原因在于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 :市场经济就是契约经济。甚至在美国人的观念中 :“正义就其本身的性质而言就在于对合法契约加以维护。”基于上述原则和观念似乎很难有情事变更原则的生存空间 ,但是两次世界大战以及世界性的经济危机所造成的社会的剧烈动荡给契约必须严守的原则提出了挑战 :在某些情况下仍然固守绝对契约的观念会给当事人造成极其不公正的后果。而法律的价值不仅仅是维持信用和契约自由 ,它还要追求公平。大陆法系的学者为此提出了情事变更原则 ,他们的理论各不相同 ,但是都反映了在信用 (契约必须严守 )与公平之间进行选择时的谨慎 :他们都不约而同地把情事变更原则或合同履行受挫原则作为合同必须信守的例外。因此理论和实践都对情事变更原则适用条件及法律效果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本文主要分析了大陆法系的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基础、使用条件及法律效果 。
-
关键词
合同严守
情势变更原则
-
分类号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
-
题名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六建设公司
- 6
-
-
-
出处
《中国建设信息》
1999年第36期45-45,共1页
-
文摘
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六建设公司是国家二级企业,国家化工石油工程施工一级企业。公司总部位于山水甲天下的广西桂林市。 公司主营大中型石油、石油化工。
-
关键词
石油天然气
国家二级企业
广西桂林市
石油工程施工
国家化
民用建筑
金属结构
甲天下
石油化工
严守合同
-
分类号
F425
[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
-
题名“违约方解除权”的再证成与省思
被引量:2
- 7
-
-
作者
张凇纶
-
机构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
-
出处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122-131,共10页
-
文摘
“违约方解除权”化为《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引发了学界较大争议。解除权应当是当事人的基本自由,因此反对违约方享有解除权的,需要负担证明这一点的“证明责任”。在否定违约方解除权的论证中,论及效率违约的功利论证并不成立,因为效率违约与违约方解除权并无干系;对效率违约的批评,实是源自后者无视传统民法将实际履行作为违约救济的做法。但无论是“合同必须严守”的道德话语,抑或民法典的体系理由及其会引发“合同僵局”的固有认识,都难以证否违约方的解除权。不过,只要民法解释自我设限地拒斥“违约方享有解除权”,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同样难以实现其最初目标。
-
关键词
违约方解除权
效率违约
实际履行
合同必须严守
民法典
-
Keywords
the right to discharge of the breaching party
efficient breach
actual performance
pacta sunt servanda
Civil Code
-
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
-
题名论我国情事变更原则立法的完善
- 8
-
-
作者
王本聚
-
机构
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公共管理系
-
出处
《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2年第6期87-90,共4页
-
文摘
《合同法解释(二)》的出台正式确立了情事变更原则,填补了"法律空白"。但通过对域外立法的比较考察,结合我国情事变更的司法实践,可以发现我国目前的立法尚存在诸多亟待完善之处。情事变更原则的立法模式应该是法典化,对情事变更的认定标准、适用效力和适用程序等方面应加以改进和完善。
-
关键词
情事变更原则
合同严守
显失公平
民法典
-
分类号
D923.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
-
题名论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写入民法典之必要与可行
被引量:30
- 9
-
-
作者
刘承韪
-
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
-
出处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0年第3期37-46,206-207,共10页
-
基金
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支持计划(18CXTD05)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违约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项目批准号:17BFX083)的阶段成果
-
文摘
在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一审稿353条第3款之前,我国立法中并不存在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规定。但冯玉梅案早在2004年便横空出世,并登上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在司法领域开创了"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随后的审判实践大量援引冯玉梅案确立的个案规则,逐步发展升级为类案规则,并最终促成了《九民纪要》第48条"违约方起诉解除"规范的出现。在这一点上,司法既是先行者,也是先进者。可见,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来自于司法实践,旨在解决商事交易中的合同僵局。合同僵局是非违约方主张继续履行、违约方主张解除合同的诉求冲突导致的必然结果,在实践交易中大量真实存在。如果不妥善解决,必然带来重大效率损失,对双方当事人和社会来说都是一种无谓的消耗。现行法情势变更原则、继续履行排除规则等都有其特定指向,德国法重大事由解除规则并不成功,均无法有效化解合同僵局。因此,民法典起草中将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写入民法典是回应社会现实需要、实现民法典制度创新的良机。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是合同解除的例外规则,有着严格的限制条件和适用范围。它不会颠覆合同严守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不会带来额外的道德风险,也并不违反我国既有法律传统。起草中的民法典写入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既是必要,也是可行的。
-
关键词
民法典合同编
违约方解除权
违约方解除合同
合同僵局
继续履行排除规则
合同严守
效率价值
-
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
-
题名论合同僵局下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
被引量:1
- 10
-
-
作者
王萌
-
机构
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21年第9期33-36,共4页
-
文摘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人类社会的生产生活方式日新月异,导致民事合同的实际履行状况越发难以准确预测,故我国民法领域长期坚持的合同严守原则已然无法规范实践中发生的所有可能。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的典型案例承认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以来,民法学界开始重新审视违约方对合同的解除权力,并由此不断展开新的探索。
-
关键词
合同解除权
违约方
民事合同
合同严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僵局
合同的解除
我国民法
-
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
-
题名消费者撤回权的正当性基础
被引量:76
- 11
-
-
作者
王洪亮
-
机构
清华大学法学院
-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2期96-107,共12页
-
文摘
消费者撤回权制度之引入,对传统的意思表示以及法律行为理论带来重大挑战,急需澄清其正当性理由。消费者撤回权的正当性基础并非因为"消费者是弱者"或者"保护消费者",而在于其在意思形成阶段的意思不自由。意思形成不自由包括精神上弱势造成的意思不自由和信息上弱势造成的意思不自由这两种情况。消费者意思不自由的问题不能通过错误、欺诈等制度予以解决,且不适宜通过事后救济方式予以解决,而应采取事先预防的方法予以解决。通过给定撤回权期间,使消费者真正考虑并形成真实意思。作为撤回权人的消费者并不需给出撤回之理由甚或证明撤回之理由。消费者撤回权的效力包括无效和有效这两种模式,无效模式下的意思表示处于待定无效状态,有效模式下的意思表示处于待定有效状态。在前者,推断之沉默具有确认待定无效意思表示有效的功能,而撤回权具有阻碍意思表示有效的功能;在后者,撤回权可以归入可撤销之类型,一旦行使撤回权,意思表示即为确定无效。
-
关键词
消费者保护
消费者
撤回权
意思自由
合同严守
效力待定
-
分类号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
-
题名不是废话
- 12
-
-
作者
刘洪波
-
出处
《新闻战线》
CSSCI
北大核心
1994年第8期17-18,共2页
-
文摘
不是废话刘洪波关于《江苏健康报》告南京克立公司造假报纸一案,我曾经写过一,点东西,大意是说这桩官司且不谈报社的正负,光是一家报纸,竞可干自卖的事儿,就够让人体味“有偿新闻”的泛滥了。那时,我仅知克立公司拿着“版权”做了广告,只是说这种东西打着“指导健...
-
关键词
“有偿新闻”
读者权益
公司造假
严守合同
江苏
广告版面
大意是说
撤销登记
知情权
报社
-
分类号
G212
[文化科学—新闻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