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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法官司法缘何要奉行克制主义
被引量: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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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金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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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东大学法律方法论重点研究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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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期47-53,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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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司法部重点课题项目<司法方法与和谐社会建构>(06SFB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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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从司法的中立性要求来看,克制主义应该是法官的意识形态。司法克制主义要求法官对法律要忠诚;要克己守法,廉洁自律,尊重法律规则;要对立法权、行政权和其他社会公共权力保持谦抑的姿态。法官保持克制主义是法制本质中的应有之意;是保障法律自身意义安全性需要。虽然司法克制主义与能动主义在司法过程中都不是那么纯粹,在历史的长河中此消彼长,但在某一个时期总有一种姿态占据主导地位。我们认为现阶段中国的法制建设需要司法克制主义理论。因为,我们没有经历严格法制主义的熏陶,人们对法律规则还不够尊重,法律至上还没有得到较为普遍的认同。因而必须对法官和公众进行规则意识的强化和启蒙。实际上,没有严格的规则主义就没有法制,没有司法者等对权力行使的克制就不可能有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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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司法克制主义
司法能动主义
法律方法
意识形态
严格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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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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