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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司法》关于公司组织形式变更制度的发展与缺陷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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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颖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5期19-22,共4页
总体而言,各国(地区)公司法对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规定可分为限制主义与非限制主义两种。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采取的是严格限制主义,只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到股份有限公司的单向转换,违背了公司意思自治原则,限制了公司经营过... 总体而言,各国(地区)公司法对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规定可分为限制主义与非限制主义两种。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采取的是严格限制主义,只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到股份有限公司的单向转换,违背了公司意思自治原则,限制了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自由选择权。200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就此适时调整,做出了相对宽松的限制主义立法选择,满足了公司灵活经营发展的需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组织形式 意思自治 限制主义 严格限制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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