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6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其他严重失信行为之设列 被引量:1
1
作者 杨杰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2年第1期126-140,共15页
通过考察33号指导意见的“规范目的”和例示严重失信行为的属性与内容,可以发现其他严重失信行为应当具备目的标准、属性标准、形式标准.“社会信用法”出台前,各级别规范设列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不可与33号指导意见相抵触.“社会信用法... 通过考察33号指导意见的“规范目的”和例示严重失信行为的属性与内容,可以发现其他严重失信行为应当具备目的标准、属性标准、形式标准.“社会信用法”出台前,各级别规范设列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不可与33号指导意见相抵触.“社会信用法”出台后,依照法律保留原则,其他严重失信行为可以由法律、法规加以设列.相较于例示严重失信行为,其他严重失信行为不具有普遍性,必须强化设列前的调研机制和设列后的评估清理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33号指导意见 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社会信用法 调研 评估
下载PDF
食品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的不足与完善 被引量:2
2
作者 顾敏康 白银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1年第6期20-30,共11页
建立食品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是为了精准打击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避免失信联合惩戒措施被滥用。我国食品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主要散见于地方“食品黑名单”和“食品药品黑名单... 建立食品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是为了精准打击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避免失信联合惩戒措施被滥用。我国食品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主要散见于地方“食品黑名单”和“食品药品黑名单”法规规章中。这些认定标准存在着内容模糊、标准不一,缺乏信用关联性和损害结果预防性等不足。对此,我国应当制定全国统一的认定标准,以确保各地间对食品安全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互认共享;严格控制认定标准的失信“严重”程度,以符合失信惩戒的比例原则;重点突出认定标准的基础失信行为和失信行为的主观因素,以便及时止损和预防新的失信行为发生;具体列举与食品和信用密切相关的严重失信行为,以满足食品安全领域的领域需要,符合失信惩戒相关因素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安全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严重失信行为 认定标准
下载PDF
关于旅游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之认定——对7类行为是否属于“严重失信行为”的评判和甄别 被引量:1
3
作者 杨杰 《新经济》 2021年第11期91-95,共5页
33号指导意见作为认定严重失信行为的最高级别规范性文件,其规范效力相当于行政法规,无疑为旅游领域认定严重失信行为提供了依据。通过分析33号指导意见的“规范目的”和严重失信行为的“行为本质”,可以发现旅游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应... 33号指导意见作为认定严重失信行为的最高级别规范性文件,其规范效力相当于行政法规,无疑为旅游领域认定严重失信行为提供了依据。通过分析33号指导意见的“规范目的”和严重失信行为的“行为本质”,可以发现旅游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应当具备目的标准、范围标准、违法性标准、严重性标准。通过对旅游领域失信备忘录认定的7类严重失信行为予以评判和甄别,提出针对性建议,可以进一步提升旅游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质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33号指导意见 严重失信行为 旅游领域失信备忘录 旅游
下载PDF
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刑法规制 被引量:3
4
作者 张曙光 《天津市教科院学报》 2020年第3期45-50,共6页
通过刑法来规制严重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这种惩治应以秩序、自由和公正为价值追求,遵循谦抑、平等和教育原则。在司法领域,部分罪名适用应避免将科研人员等同于公务人员。在立法领域,针对科研失信行为可以设置科研失... 通过刑法来规制严重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这种惩治应以秩序、自由和公正为价值追求,遵循谦抑、平等和教育原则。在司法领域,部分罪名适用应避免将科研人员等同于公务人员。在立法领域,针对科研失信行为可以设置科研失信罪,犯罪主体应当限缩在一定范围内,客观方面要达到严重的社会危害,主观方面限于故意,法定刑宜采取轻刑为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严重科研失信行为 刑法 规制
下载PDF
论违法行为失信惩戒的基准 被引量:5
5
作者 赵一平 《征信》 北大核心 2021年第7期41-45,共5页
失信惩戒制度的规制对象应为“严重失信行为”,合理衔接“违法行为”与“严重失信行为”是依法行使失信惩戒权的关键。可依循“行政裁量均衡论”兼顾社会治理效益与公民个体权利的理念,构建制度化衔接机制,以形成标准化的违法行为失信... 失信惩戒制度的规制对象应为“严重失信行为”,合理衔接“违法行为”与“严重失信行为”是依法行使失信惩戒权的关键。可依循“行政裁量均衡论”兼顾社会治理效益与公民个体权利的理念,构建制度化衔接机制,以形成标准化的违法行为失信惩戒基准;应设置“违法行为社会危害公示机制”“违法行为纳入失信听证机制”“违法行为阶梯分级记分机制”“违法行为记分多元修复机制”,形成四位一体的“违法与失信”制度化规制基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失信惩戒 违法行为 严重失信行为 衔接机制 权利保障
下载PDF
金融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研究 被引量:6
6
作者 夏金莱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96-105,共10页
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种核心机制,在金融领域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改变社会信用缺失的现状具有重要意义。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旨在通过多部门联合对失信行为人进行约束,其运行原理来自于预防理论、社会治理理... 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种核心机制,在金融领域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改变社会信用缺失的现状具有重要意义。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旨在通过多部门联合对失信行为人进行约束,其运行原理来自于预防理论、社会治理理论和政府管制理论等。该制度的运作逻辑是“发起—响应—反馈”的联合治理,具备惩罚、教育和加强信息对称性的功能。金融领域已有较详细的失信联合惩戒措施,但有关惩戒措施的属性和类型划分尚存争议。在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运行过程中,出现了合法性困境、泛道德化倾向、缺乏程序性规范等问题。对此,应当对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以合法性补强,细化相关法律规定、将道德规则与法律规定相分离,制定完备的程序性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失信联合惩戒 金融领域 严重失信行为 国家治理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