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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类寻衅滋事犯罪中“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及法律适用
1
作者
刘媛媛
《时代人物》
2020年第18期46-47,共2页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网络与人们的现实生活已经融为一体,网络秩序也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网络恶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引发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具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追究...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网络与人们的现实生活已经融为一体,网络秩序也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网络恶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引发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具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文通过分析此类犯罪与相关罪名之间的关系及现行法律规定,对司法实践中产生的两种分歧意见进行评析,对认定此类犯罪的标准进行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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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虚假信息类犯罪
公共秩序
严重混乱
网络空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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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论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罪的司法适用
被引量:
1
2
作者
商浩文
刘明哲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第3期96-101,共6页
在对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罪进行司法适用时,应当依据民众观念和社会情势的变化对其进行扩大解释,结合"公共场所"的本质属性以及网络空间的社会属性,网络空间应当被认定为"公共场所";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
在对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罪进行司法适用时,应当依据民众观念和社会情势的变化对其进行扩大解释,结合"公共场所"的本质属性以及网络空间的社会属性,网络空间应当被认定为"公共场所";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具有其独有特点,认定虚假信息要从内容的虚假性、诱导性、具体性以及信息来源的非正当性等四个方面来加以认定;"无事生非"的主观心态并不是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罪所必需,其主观心态既可以是主观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明知"的认定应当以刑事推定的方法来予以认定;借助于"累计犯理论"和"传播性理论"判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时,要合理考量发起者的行为使得危害进一步扩大的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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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寻衅滋事
公共场所
编造、散布虚假信息
公共秩序
严重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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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罪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
2
3
作者
赵旭玉
《萍乡学院学报》
2016年第2期46-49,共4页
司法解释将寻衅滋事罪引入对网络造谣传谣行为的治理,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寻衅滋事罪的口袋性质容易导致对言论自由的不当压制,因此应当对其进行合理的解释。将信息网络解释为公共场所是合理的扩大解释,公共秩序主要是指不特定或多数...
司法解释将寻衅滋事罪引入对网络造谣传谣行为的治理,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寻衅滋事罪的口袋性质容易导致对言论自由的不当压制,因此应当对其进行合理的解释。将信息网络解释为公共场所是合理的扩大解释,公共秩序主要是指不特定或多数人生活的安全与安宁状态,网络造谣传谣行为惟有造成现实生活中的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时,相关行为才能成立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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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寻衅滋事
公共场所
公共秩序
严重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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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网络寻衅滋事犯罪的刑法教义学分析
4
作者
俞小海
《公安研究》
2020年第12期45-55,共11页
网络寻衅滋事犯罪是我国司法解释明确的犯罪行为类型。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的行为,既可以针对一类人、一群人或不特定人而实施,也可以针对特定的个人实施,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破坏社会秩序。利用信息网络起哄闹事行为的核心在于...
网络寻衅滋事犯罪是我国司法解释明确的犯罪行为类型。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的行为,既可以针对一类人、一群人或不特定人而实施,也可以针对特定的个人实施,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破坏社会秩序。利用信息网络起哄闹事行为的核心在于利用信息网络的“散布”行为而非“编造”行为。“起哄闹事”既是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也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结果的必经途径。“编造的虚假信息”,既有可能是编造的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也可能是这四种虚假信息之外的其他信息。信息“虚假性”的认定,应重点关注该虚假信息本身尤其是其“虚假”的成分是否具有可利用性,即主观上犯罪行为人认为该编造的虚假信息本身具有被利用的价值,客观上利用该编造的虛假信息能够实现起哄闹事并进而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主要是指导致生产、生活.工作、营业、教学等现实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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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信息网络
寻衅滋事
起哄闹事
虚假信息
公共秩序
严重混乱
原文传递
网络造谣犯罪的类案解析及刑法适用研究
被引量:
11
5
作者
薛美琴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8期43-54,共12页
对网络造谣行为进行治理的刑法依据主要是寻衅滋事罪,适用的关键在于认定"虚假信息"、"起哄闹事"以及"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通过梳理93件网络造谣犯罪典型案例,可以归纳出相关裁判规制包括:认定"...
对网络造谣行为进行治理的刑法依据主要是寻衅滋事罪,适用的关键在于认定"虚假信息"、"起哄闹事"以及"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通过梳理93件网络造谣犯罪典型案例,可以归纳出相关裁判规制包括:认定"虚假信息",要坚持事实与观点的二元分立,慎重调查核实信息的发布主体、发布渠道、主要内容、主观动机。单纯的编造虚假事实不足以说明行为人构成起哄闹事,要证明编造的虚假事实足以达到起哄闹事的程度才能达到本罪的行为要素。应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在网络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传播的行为造成了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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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网络造谣
寻衅滋事罪
虚假信息
起哄闹事
公共秩序
严重混乱
原文传递
涉疫情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的认定
被引量:
1
6
作者
毛小雨
林素芳
《人民司法》
2020年第32期7-9,共3页
【裁判要旨】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行为人为发泄情绪,在检疫卡点借酒滋事,辱骂并无理殴打多名执勤人员,综合考虑检疫卡点这一公共场所的性质、重要程度、人数及所受影响的范围,应当认定其行为系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
【裁判要旨】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行为人为发泄情绪,在检疫卡点借酒滋事,辱骂并无理殴打多名执勤人员,综合考虑检疫卡点这一公共场所的性质、重要程度、人数及所受影响的范围,应当认定其行为系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属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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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寻衅滋事罪
情节恶劣
公共场所
随意殴打
突发传染病疫情
执勤人员
裁判要旨
严重混乱
原文传递
题名
网络谣言类寻衅滋事犯罪中“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及法律适用
1
作者
刘媛媛
机构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出处
《时代人物》
2020年第18期46-47,共2页
文摘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网络与人们的现实生活已经融为一体,网络秩序也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网络恶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引发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具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文通过分析此类犯罪与相关罪名之间的关系及现行法律规定,对司法实践中产生的两种分歧意见进行评析,对认定此类犯罪的标准进行探析。
关键词
虚假信息类犯罪
公共秩序
严重混乱
网络空间秩序
分类号
C [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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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论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罪的司法适用
被引量:
1
2
作者
商浩文
刘明哲
机构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出处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第3期96-101,共6页
文摘
在对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罪进行司法适用时,应当依据民众观念和社会情势的变化对其进行扩大解释,结合"公共场所"的本质属性以及网络空间的社会属性,网络空间应当被认定为"公共场所";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具有其独有特点,认定虚假信息要从内容的虚假性、诱导性、具体性以及信息来源的非正当性等四个方面来加以认定;"无事生非"的主观心态并不是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罪所必需,其主观心态既可以是主观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明知"的认定应当以刑事推定的方法来予以认定;借助于"累计犯理论"和"传播性理论"判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时,要合理考量发起者的行为使得危害进一步扩大的危害后果。
关键词
寻衅滋事
公共场所
编造、散布虚假信息
公共秩序
严重混乱
Keywords
defiance and affray
public place
fabricate and spread false information
serious public disorder
分类号
D92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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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罪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
2
3
作者
赵旭玉
机构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处
《萍乡学院学报》
2016年第2期46-49,共4页
文摘
司法解释将寻衅滋事罪引入对网络造谣传谣行为的治理,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寻衅滋事罪的口袋性质容易导致对言论自由的不当压制,因此应当对其进行合理的解释。将信息网络解释为公共场所是合理的扩大解释,公共秩序主要是指不特定或多数人生活的安全与安宁状态,网络造谣传谣行为惟有造成现实生活中的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时,相关行为才能成立寻衅滋事罪。
关键词
寻衅滋事
公共场所
公共秩序
严重混乱
Keywords
the crime of affray
public place
public order
severe disorder
分类号
D924.36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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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网络寻衅滋事犯罪的刑法教义学分析
4
作者
俞小海
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司法改革科
出处
《公安研究》
2020年第12期45-55,共11页
文摘
网络寻衅滋事犯罪是我国司法解释明确的犯罪行为类型。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的行为,既可以针对一类人、一群人或不特定人而实施,也可以针对特定的个人实施,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破坏社会秩序。利用信息网络起哄闹事行为的核心在于利用信息网络的“散布”行为而非“编造”行为。“起哄闹事”既是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也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结果的必经途径。“编造的虚假信息”,既有可能是编造的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也可能是这四种虚假信息之外的其他信息。信息“虚假性”的认定,应重点关注该虚假信息本身尤其是其“虚假”的成分是否具有可利用性,即主观上犯罪行为人认为该编造的虚假信息本身具有被利用的价值,客观上利用该编造的虛假信息能够实现起哄闹事并进而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主要是指导致生产、生活.工作、营业、教学等现实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关键词
信息网络
寻衅滋事
起哄闹事
虚假信息
公共秩序
严重混乱
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网络造谣犯罪的类案解析及刑法适用研究
被引量:
11
5
作者
薛美琴
机构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8期43-54,共12页
文摘
对网络造谣行为进行治理的刑法依据主要是寻衅滋事罪,适用的关键在于认定"虚假信息"、"起哄闹事"以及"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通过梳理93件网络造谣犯罪典型案例,可以归纳出相关裁判规制包括:认定"虚假信息",要坚持事实与观点的二元分立,慎重调查核实信息的发布主体、发布渠道、主要内容、主观动机。单纯的编造虚假事实不足以说明行为人构成起哄闹事,要证明编造的虚假事实足以达到起哄闹事的程度才能达到本罪的行为要素。应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在网络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传播的行为造成了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关键词
网络造谣
寻衅滋事罪
虚假信息
起哄闹事
公共秩序
严重混乱
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涉疫情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的认定
被引量:
1
6
作者
毛小雨
林素芳
机构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出处
《人民司法》
2020年第32期7-9,共3页
文摘
【裁判要旨】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行为人为发泄情绪,在检疫卡点借酒滋事,辱骂并无理殴打多名执勤人员,综合考虑检疫卡点这一公共场所的性质、重要程度、人数及所受影响的范围,应当认定其行为系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属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
关键词
寻衅滋事罪
情节恶劣
公共场所
随意殴打
突发传染病疫情
执勤人员
裁判要旨
严重混乱
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网络谣言类寻衅滋事犯罪中“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及法律适用
刘媛媛
《时代人物》
2020
0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论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罪的司法适用
商浩文
刘明哲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5
1
下载PDF
职称材料
3
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罪的理解与适用
赵旭玉
《萍乡学院学报》
2016
2
下载PDF
职称材料
4
网络寻衅滋事犯罪的刑法教义学分析
俞小海
《公安研究》
2020
0
原文传递
5
网络造谣犯罪的类案解析及刑法适用研究
薛美琴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0
11
原文传递
6
涉疫情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的认定
毛小雨
林素芳
《人民司法》
202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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