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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体育活动中其他参加者的过错认定--以体育规则为分析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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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裴健宇 陈彦晶 《体育学刊》 CAS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47-54,共8页
对于《民法典》第1176条其他参加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认定问题,原则上,体育规则违反与否可以作为认定侵权人主观上具有包含故意以及重大过失的严重过错的一种方法。但并非所有违反体育规则致人损害的行为均可认定为严重过错。判断社会... 对于《民法典》第1176条其他参加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认定问题,原则上,体育规则违反与否可以作为认定侵权人主观上具有包含故意以及重大过失的严重过错的一种方法。但并非所有违反体育规则致人损害的行为均可认定为严重过错。判断社会体育侵权过错问题,应当将体育项目类型化,将系争纠纷具体至不同类型体育项目下讨论体育侵权过错问题。对于非对抗性运动,其他参加者违反体育规则致人损害的即认定其为严重过错;对于对抗性运动中隔网对抗运动,违反体育规则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亦认定为严重过错;对于对抗性运动中同场竞技运动,应在一般犯规同时该犯规超出了体育运动固有风险以及严重犯规时构成严重过错;对于对抗性运动中格斗对抗类运动,其他参加人违反体育规则造成损害后果的,只能认定为严重过错的必要非充分条件,还应当考量被侵害人的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法 体育侵权 自甘风险 严重过错 体育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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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标准的统一——基于687件件裁裁判判文文书书的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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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小奔 李隽姝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2024年第5期77-89,共13页
我国《著作权法》在第三次修改时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立法语言的模糊导致司法裁判标准混乱。基于对687件裁判文书实证分析可知:一方面,法定赔偿暗含的惩罚属性压缩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空间,也带来了能否将这一实践中具有绝对主导地... 我国《著作权法》在第三次修改时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立法语言的模糊导致司法裁判标准混乱。基于对687件裁判文书实证分析可知:一方面,法定赔偿暗含的惩罚属性压缩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空间,也带来了能否将这一实践中具有绝对主导地位的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作为惩罚性赔偿基准额的争议;另一方面,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语义模糊、规范指引缺乏,导致裁判标准无法统一。要促进我国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司法完善,须以类型化、体系化的思维统一惩罚性赔偿适用标准。具体而言,须厘清并协调“故意”与“情节严重”等构成要件的功能;允许在特定条件下将法定赔偿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降低数额认定的高精度期待,避免损害赔偿“数学化”而忽略其法律价值;厘清法定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边界,在防止对侵权事实重复评价的基础上促进二者的协调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惩罚性赔偿 著作权侵权 严重过错 适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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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立法若干问题思考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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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鑫 杨鑫鑫 《中国司法鉴定》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41-44,共4页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立法,是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由二元向一元转归的标志,但是在立法的基本理念和具体问题的处理上仍然存在很多缺陷。医疗损害赔偿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赔偿,不应完全照搬一般民事侵权赔偿,此次立法没有...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立法,是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由二元向一元转归的标志,但是在立法的基本理念和具体问题的处理上仍然存在很多缺陷。医疗损害赔偿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赔偿,不应完全照搬一般民事侵权赔偿,此次立法没有体现该理念,更没有体现医疗损害限额限项赔偿制度。立法中以过错责任为原则,过错推定为例外的归责原则,没有将医疗行为及我国医疗行业的特殊性体现出来,严重过错作为医疗损害责任构成的首要条件更为合理。而且免除医疗机构赔偿的情形规定得也不充分,医疗责任保险作为医疗损害赔偿的基础,在立法中也没有体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医疗损害责任 立法缺陷 严重过错 医疗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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