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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当事人身份是否适格等重大问题的忽略与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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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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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高谊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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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武汉仲裁》
2010年第1期63-79,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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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因某协议的争议,一方两次提请仲裁。次案仲裁员发现,首案中被申请人系非适格的主体,从受理案件到结案历经18个月,仲裁员未意识到此问题的存在;当事人尤其是被申请人自己及其律师,始终没有觉察此问题;机构内接触案卷的有关专业人士,在审核裁决书时也忽略了这一重要问题。此外,被申请人也没有善用时效的问题作抗辩。在次案中,仲裁员意识到,点明这一必须应对的问题,可能动摇首案裁决的效力,虽然这并非次案仲裁员的本意,但也爱莫能助。另外,本文也简单涉及一事不再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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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主体适格
丧失时效
一事不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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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 correct party to a case
time-barred
res judica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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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7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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