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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主体基础法益的设定与实现——基于“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反射利益的视角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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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龙卫球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152-171,共20页
我国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并没有确立“个人信息权”概念,但有关条文使用了“个人信息权益”的概念表述,由此带来了关于“个人信息权益”的理解困惑。从法律实证的角度来说,现行法其实并未对个人信息主体基础法益进行直接确权,而是将... 我国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并没有确立“个人信息权”概念,但有关条文使用了“个人信息权益”的概念表述,由此带来了关于“个人信息权益”的理解困惑。从法律实证的角度来说,现行法其实并未对个人信息主体基础法益进行直接确权,而是将其隐含规定在对“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为重心的体系设计之中,呈现为一种反射利益意义的基础法益设定。在这种意义上,可以将“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视为“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针对个人信息处理规则隐含个人信息基础法益的特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还引入了以强化多重治理体系、压实行为主体责任为内容的独特实现路径,具体包括“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法律责任”四个方面的合力。以此为分析,可知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章“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其所确立的多项个人信息保护权,属于强化治理体系结构中的机制内涵,而不可混同理解为基础法益。这些权利因具有请求权的形式,也称个人信息保护请求权,可以纳入广义人格权请求权的范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主体基础法益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反射利 个人信息保护权
原文传递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1款(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基础)评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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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旭 《中国应用法学》 CSSCI 2023年第6期202-216,共15页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1款确立了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基础,其规范目的是平衡以信息自决为核心的多元价值及利益冲突,并与“合法、正当、必要”三原则、其他合法性基础规定及法律责任规定具有密切联系。相较于信息主体同意和同意...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1款确立了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基础,其规范目的是平衡以信息自决为核心的多元价值及利益冲突,并与“合法、正当、必要”三原则、其他合法性基础规定及法律责任规定具有密切联系。相较于信息主体同意和同意以外的其他合法性基础的简单划分而言,更为妥当的分类方式是区分自主决定型合法性基础、引致条款型合法性基础和法益权衡型合法性基础。基于此并结合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差异,不但能对该款所列各种合法性基础予以体系化梳理,而且能超越文义对各项规定予以解释和续造。由此便可以划定信息主体同意、履行合同必需规则、订立合同必需规则、法定职责必需规则、法定义务必需规则、正当利益规则等不同合法性基础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场景,从而将信息自决的价值理念落到实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处理合基础 信息自决 自主决定型 引致条款型 权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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