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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利益动态区分原则的引入、证成与实现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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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晓婧 李士林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104-119,共16页
个人信息利益的静态区分保护造成了人格与财产、私人与公共利益的失衡。鉴于个人信息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的一体两面性及动态勾连性,个人信息利益动态区分保护的路径更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同时因与我国数据产业发展相契合,动态区分原则... 个人信息利益的静态区分保护造成了人格与财产、私人与公共利益的失衡。鉴于个人信息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的一体两面性及动态勾连性,个人信息利益动态区分保护的路径更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同时因与我国数据产业发展相契合,动态区分原则也不乏本土适应性。依据处理行为对用户的影响程度,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可以被划分为信息性处理与数据性处理行为。此动态区分原则的引入能够明确划定私权边界,避免片面人格利益的保障而过度牺牲其财产利益,兼顾严格人格利益至上与推动数据经济发展之间的动态平衡。个人信息利益动态区分保护路径的规则可以从三个方面得以实现,即调整知情同意规则、引入信义义务、建立第三方约束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利益 动态区分 信息性处理 数据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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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利益动态区分的原则及制度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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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晓婧 《西部法学评论》 2022年第2期19-32,共14页
个人信息兼具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双重属性,既复杂勾连,又有限独立,其既不同于著作权二元利益可完全分离,又不同于人格权商品化中的绝对依附.传统的赋权路径将个人信息利益静态区分为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太过粗糙,难以为个人信息治理提供... 个人信息兼具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双重属性,既复杂勾连,又有限独立,其既不同于著作权二元利益可完全分离,又不同于人格权商品化中的绝对依附.传统的赋权路径将个人信息利益静态区分为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太过粗糙,难以为个人信息治理提供有效补给.基于个人信息本体界定的动态性以及利益间关系的复杂性,应以动态区分原则为指引,在信息性处理与数据性处理的具体行为中区分个人信息的利益类型,以实现个人信息的精准有效保护与支持数据产业开发的二元目标.动态区分原则下的制度设计应将知情同意规则的适用限于信息性处理,留出个人信息财产价值释放的空间,推动大数据产业深度发展,同时需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宪法义务,并配合行政法义务加强对个人信息的刚性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利益 动态区分 信息性处理 数据性处理 知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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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姓名权与个人信息利益保护的区分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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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素华 宁园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7期27-36,共10页
个人信息和姓名在客体上存在包含关系,使用上存在交叉关系,因此姓名权与个人信息利益的关系有必要明确,二者的区分不仅限于新型和传统之别。姓名权的本质是对姓名与姓名主体对应关系的支配,以自然人创设、保有和使用对应关系为内容,重... 个人信息和姓名在客体上存在包含关系,使用上存在交叉关系,因此姓名权与个人信息利益的关系有必要明确,二者的区分不仅限于新型和传统之别。姓名权的本质是对姓名与姓名主体对应关系的支配,以自然人创设、保有和使用对应关系为内容,重点在于保护姓名识别和表征功能的正确发挥。个人信息利益则承担了防止个人信息识别功能的发挥以维护个人信息安全的现代使命,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和权利义务主体间的力量悬殊对比,个人信息自决的消极意义更为突出。在立法表达上,姓名权以权利内容表达为主,而个人信息利益则应当建立在知情同意架构下以义务内容表达为主。就同时涉及姓名和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认定而言,基于二者本质内容上的差异,应以受侵害的利益内容为主要依据进行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姓名权 个人信息利益 对应关系 表征功能 识别功能
原文传递
个人信息权益侵权损害赔偿应然范围探讨:基于数字社会的场景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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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彭诚信 许素敏 《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7期166-177,共12页
个人信息权益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应与数字社会相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规定的个人信息权益侵权损害赔偿范围应包括精神损害,且个人信息权益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应适度淡化“严重精神损害”的程度要件,降低证明... 个人信息权益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应与数字社会相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规定的个人信息权益侵权损害赔偿范围应包括精神损害,且个人信息权益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应适度淡化“严重精神损害”的程度要件,降低证明标准。数字社会的个人信息具有显著的财产利益,如个人信息处理者擅自利用个人信息,个人将遭受个人信息财产利益损失,理应获得相应的赔偿。个人信息权益侵权损害往往具有潜伏性、未知性等特征,如个人未来遭受实际损害具有“客观合理可能性”,应将个人为防止未来损害发生所支出的预防费用纳入个人信息权益侵权损害赔偿范围,以契合数字社会中风险规制的需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权益侵权 个人信息财产利益损失 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 损害预防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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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检察公益诉讼重大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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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杏飞 陈娟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2022年第2期21-33,共13页
个人信息检察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护个人信息公共利益,而非所有个人信息被侵权人个人利益的简单集合;个人信息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应奉行职权主义而非当事人主义模式,在诉讼请求拘束、自认、职权调查取证等方面都有不同于个人信息私益诉讼... 个人信息检察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护个人信息公共利益,而非所有个人信息被侵权人个人利益的简单集合;个人信息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应奉行职权主义而非当事人主义模式,在诉讼请求拘束、自认、职权调查取证等方面都有不同于个人信息私益诉讼的制度安排;个人信息检察公益诉讼判决作出后,在特定情形下,其他公益诉讼适格主体仍可提起个人信息检察公益诉讼,不受前诉判决既判力拘束;个人信息检察公益诉讼判决所确认的事实对私益诉讼具有预决效力,私益诉讼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但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除外;相较于民事公益诉讼,个人信息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更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检察机关主要从个人信息刑事诉讼中获取案件线索,并积极提出个人信息损害赔偿诉讼请求;为了有效遏制个人信息侵权行为,我国有必要确立个人信息领域的惩罚性赔偿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检察机关 公益诉讼 惩罚性赔偿制度 个人信息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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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个人信息行为的合法性判准——从《民法典》第111条的规范目的出发 被引量: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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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柏华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81-93,共13页
《民法典》第111条规定了一项以保护“控制个人信息传播”为目的的个人信息权。控制个人信息传播的意义在于塑造“他人眼中的自己”,是个体自由发展人格的组成部分,该利益因此不同于其他利益,具有独立性和内在重要性。由“控制个人信息... 《民法典》第111条规定了一项以保护“控制个人信息传播”为目的的个人信息权。控制个人信息传播的意义在于塑造“他人眼中的自己”,是个体自由发展人格的组成部分,该利益因此不同于其他利益,具有独立性和内在重要性。由“控制个人信息传播”的性质所决定,在信息主体“知情同意”的前提下,他人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具有合法性。个人信息权有其内在限度,《民法典》第111条对控制个人信息传播利益的保护并非绝对。在未经信息主体许可的条件下,如果处理他人信息的行为的理由在分量上超过信息主体控制个人信息利益,同样具有合法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控制个人信息传播利益 个人信息处理 合法性判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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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者隐私保护制度构成及其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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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苏炜杰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110-119,共10页
用人单位基于用工自主权可合理收集、利用劳动者的隐私信息,但受到经济利益因素考量往往会突破正当目的和必要限度的边界,导致侵犯劳动者隐私的现象发生。劳动者隐私保护制度在主体构成上需对多方主体内涵进行适当拓展,在客体构成上需... 用人单位基于用工自主权可合理收集、利用劳动者的隐私信息,但受到经济利益因素考量往往会突破正当目的和必要限度的边界,导致侵犯劳动者隐私的现象发生。劳动者隐私保护制度在主体构成上需对多方主体内涵进行适当拓展,在客体构成上需区分劳动者隐私权和劳动者个人信息利益,在保护机制上需凸显国家指引和集体协商作用的发挥。未来可采取扩展劳资双方主体范围、健全工会集体协商形式、完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实施软法保护机制,以及引入数据保护官制度等完善举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劳动者 隐私权 个人信息利益 用工自主权 集体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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