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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个人信息商业化及其保护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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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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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厦门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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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4年第2期170-17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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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伴随产业化、信息化的深入,个人信息通过不同的渠道进入商业领域、按商业模式运作、按商业模式处理。现行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仅限于隐私权,对于人格则通过人格权来保护。对于与人格相关的一般信息则缺少保护,这使得个人信息商业化缺少保护。本文在界定个人信息商业化的基础上,对个人信息商业化的行为和商业化后的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制分别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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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个人信息商业化
人格权
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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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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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个人信息商业化及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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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岳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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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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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魅力中国》
2014年第17期301-30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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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伴随产业化、信息化的深入。个人信息作为一种社会资源,其商业化进程不可避免,但是个人信息的处理又关乎人的尊严和自由,这就需要法律在个人权利保障与促进信息自由流通和合理使用二者之间寻找价值的平衡点。本文在界定个人信息商业化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外立法和我国实际,对个人信息在商业化形势下的民法保护给予全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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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个人信息商业化
人格权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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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062.5
[经济管理—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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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人脸识别技术运用的法律原则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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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建军
李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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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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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南宁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3期37-47,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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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惩戒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冲突与化解研究”(17BFX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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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人脸识别是基于人的脸部特征信息进行身份识别的一种生物识别技术。中国的人脸识别技术已广泛应用于安防、支付系统、交通和智慧门禁等领域。人脸识别技术极大地便利了人们的生活,提高了社会管理效率,也伴随着如数据泄露、隐私权被侵犯等各种风险。人脸识别技术的运用涉及信息主体、企业和政府三方利益,即牵涉个人隐私、商业利益与公共利益三者之间的博弈和权衡。通过对人脸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数据控制者不仅能识别特定个人身份,而且能够进一步追踪其日常活动轨迹,从而建构出精准的个人综合行为档案。基于人脸识别技术获取的数据一旦被滥用或泄露,则可能对信息主体个人权利造成严重损害。目前世界上对人脸识别技术的运用主要形成了禁止使用、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正当使用及严格限制企业使用三种法律规制模式。虽然这三种模式的法律价值选择存在一些差异,但其也存在共同的理念:其一,高度尊重公民隐私权利和自由;其二,主张人脸识别技术的运用必须是有限度的,而不是不受约束的,它必须接受法律规制。对中国而言,明晰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边界,协调技术进步与公民隐私权保护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中国的人脸识别技术的运用与发展应遵循必要性、保护隐私、专门机构常态化监管、行业自律、数据安全与责权一致等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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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脸识别技术
隐私权
公共利益
个人信息商业化
个人信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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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face recognition technology
privacy right
public interest
commercializa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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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1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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