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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对价化交易的定性和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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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芳 《财经法学》 2024年第4期139-159,共21页
个人信息主体以同意个人信息处理换取特定服务,可称为个人信息对价化交易。当事人可自由选择将这一交易类型构造为双务合同,将同意构造为对待给付,法律上并无任何理由限缩其意思自治的空间并挫败这种交易安排,民法上的人格权益优先和人... 个人信息主体以同意个人信息处理换取特定服务,可称为个人信息对价化交易。当事人可自由选择将这一交易类型构造为双务合同,将同意构造为对待给付,法律上并无任何理由限缩其意思自治的空间并挫败这种交易安排,民法上的人格权益优先和人身债务不得强制执行、个人信息保护法上的任意撤回权和捆绑禁止规则均不构成制度障碍。个人信息对价化交易在法律性质上可归入个人信息许可使用合同。应当引入《民法典》格式条款内容控制制度,突破核心给付义务不受审查的原则,依据是否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基本原则与是否不当限制信息主体合同核心权利、加重合同核心义务两项标准,审查作为同意之原因行为的合同条款,以防止个人信息保护法知情同意规则被架空以及合同履行之必需场景被不当扩充。应当以双务合同中的交换关系为核心,同时兼顾个人信息保护法价值取向,配置特殊的履行障碍规则以平衡两造当事人之利益关系:个人信息主体违反同意之义务的,合同相对人并无履行请求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违约金请求权,享有基于对待给付牵连性的合同解除权;信息处理者违反服务提供义务的,信息主体并无减价权,解除权发生条件可放宽至非根本违约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对价化交易 对待给付 捆绑禁止 格式条款内容控制 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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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对价化及其基本制度构建 被引量: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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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观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477-498,共22页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呈现对价属性。服务换取信息的对价化交易模式以个人对信息享有权利主体地位为前提,现行民事规范对此却界定不清。否认个人信息的私权属性或仅承认主体具有防御权能的观点,折射出对主体信息自决和客观交易现实的误解...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呈现对价属性。服务换取信息的对价化交易模式以个人对信息享有权利主体地位为前提,现行民事规范对此却界定不清。否认个人信息的私权属性或仅承认主体具有防御权能的观点,折射出对主体信息自决和客观交易现实的误解与漠视。考虑到个人信息的人格法益属性,应建构以信息自决为核心内容的主体权利制度,承认主体享有积极利用权能,并采用可撤回之同意作为行权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对价化 信息自决权 可撤回之同意
原文传递
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作为提供网络服务的对价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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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鸿亮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107-116,共10页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区分的学理框架有助于界定用户无需付款的网络服务合同中用户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服务的对价并非用户提供其个人信息,而是用户同意网络服务提供者处理其个人信息。解释论层面,同意...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区分的学理框架有助于界定用户无需付款的网络服务合同中用户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服务的对价并非用户提供其个人信息,而是用户同意网络服务提供者处理其个人信息。解释论层面,同意处理个人信息构成提供网络服务的对价(对待给付),网络服务合同的对价性并不体现为牵连性,而是体现为条件上的联系或原因上的联系。功能论层面,同意处理个人信息作为对价涉及认定用户的同意是否自愿作出,进而影响同意的效力。“捆绑授权”情形下用户作出的同意无效,欺诈或误导情形下同意的效力须借助“跷跷板理论”进行场景化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处理 个人信息对价化 告知同意 任意撤回权 捆绑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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