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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个人信息可携带权的客体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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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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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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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地方立法研究》
CSSCI
2024年第3期39-56,共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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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对个人信息可携带权客体的规定存在范围过窄或范围不明确的问题,背后根源在于个人信息可携带权客体的界定标准尚未达成共识。“贡献度说”明确了不同数据价值区分的根本原因,符合分配正义的要求,也有利于实现个人与个人信息处理者之间利益的平衡,以其作为个人信息可携带权客体的界定标准较为合理。基于贡献度标准,直接数据和观测数据的产生主要源于个人的贡献,因而属于个人信息可携带权的客体;衍生数据的产生主要源于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劳动,个人对其贡献较小,因而不宜作为个人信息可携带权的客体;匿名数据由于不属于个人信息,因而也不能成为个人信息可携带权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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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个人信息可携带权
贡献度
直接数据
观测数据
衍生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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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right to portability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degree of contribution
direct data
observed data
derived da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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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16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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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个人信息可携带权制度的规范构造与协调适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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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俊宇
张斌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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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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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3年第3期81-91,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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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5条的规范内容与适用机制皆不甚明了,为此,需明确个人信息可携带权是具有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衡平目标的人格权请求权,以澄清个人信息可携带权的基本属性。在规范构造上,个人信息可携带权具有查阅、复制、转移三项功能,可携带转移客体范围能拓展至蕴含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的个人信息,同时大型信息处理者负有及时通过自动化处理方式提供具有通用格式个人信息的义务。在规范适用上,赋予近亲属对死者个人信息享有个人信息可携带权,限缩个人信息携带义务人适用合理使用条款的具体情形,衔接个人信息可携带权与人格权禁令制度,以构建个人信息可携带权的规范协调适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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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个人信息携带转移
个人信息可携带权
人格权请求权
人格权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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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personal information transfer
personal information portability right
right to claim the right of personality
prohibition of personality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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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16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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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个人健康医疗数据可携权的本土化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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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婧
连钰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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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福州大学法学院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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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4期466-474,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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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网络安全国际合作法律制度研究”(编号:17CFX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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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数据可携权的提法源自欧盟2016年《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出于健康医疗领域数据来源者权利保护与数据资源共享的需求,我国也存在设立个人健康医疗数据可携权的现实必要性,但该权利设立面临立法、司法与数据安全方面的障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首次规定了个人信息携带权,但仅作原则性规定,为个人健康医疗数据适用该条款留下了解释空间。信息与数据虽然存在内容与形式的区别,但根据有关理论与实践,将个人健康医疗数据归入可携权的客体范畴具有一定合理性与可行性。因此,建议参照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携带权的规定,并通过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明晰个人健康医疗数据可携权的行使条件和健康医疗数据安全保障义务,从而推进我国个人健康医疗数据可携权的设立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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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健康医疗数据
数据可携权
个人信息携带权
数据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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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health and medical data
data portability
personal information portability right
data 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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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16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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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个人信息可携带权在国家机关间的实现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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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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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湖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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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24-134,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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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科学构建数据治理体系研究”(21JZD03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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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学界关于个人信息可携带权的研究很少涉及其在国家机关间实现的情形,但个人信息可携带权具有在国家机关间实现的规范基础和现实需要.从法教义学角度分析,宜将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3条理解为一种特殊立法技术,即该条使得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规范具有公私法双重属性,第45条第3款规定的个人信息可携带权亦具有"公私法兼容性".但公法上的个人信息可携带权并非宪法上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核心,而是处于立法者的形成空间中,主要体现为要求国家机关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法上的请求权,其解释需要受其宪法规范的辐射效果.应从权能要素、客体范围和技术标准等维度明确公法上的可携带权的权利内容,基于公共利益和第三人保护厘定其外在限制,勾勒公法上的可携带权的最终保障范围,从而更好地发挥其促进数据流通、构建互联互通数字政府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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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法
个人信息可携带权
公法权利
基本权利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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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Law
Right to Personal Information Portability
Public Rights
Formation of Basic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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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16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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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个人信息可携带权在数据反垄断领域的意义及其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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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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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江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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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贵州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2期66-75,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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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反垄断法视域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研究”(22FXA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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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5条引入了个人信息可携带权,这一权利不仅具有私法上强化个人信息合法权益保护的意义,更具有在公法层面促进数据资源流动、在竞争法层面打破平台数据垄断的多重法律定位。目前互联网经济背景下平台数据垄断形成的用户锁定效应与独宿现象难以突破,其根源在于双边商业模式对立足于传统一对一交易模式的反垄断法提出了新的挑战。个人信息可携带权具有突破双边商业模式带来的信息传递阻碍,直接打破平台数据界限的积极作用,还可以成为平台垄断监管的一个重要参考指标,在反垄断法领域发挥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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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个人信息可携带权
互联网平台
双边商业模式
数据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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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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