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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个人信息主体权利的实现困境及其保护救济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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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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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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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法律评论》
CSSCI
2022年第6期132-142,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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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一般项目“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下新兴资本市场监管机制的理论与制度构建研究”(17BFX102)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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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个人信息主体权利在隐私法演进中逐渐形成,旨在保障个人对于自身个人信息的知情,以对抗由于不当收集、不当使用、信息瑕疵或错误以及影响信息自主决定等等而导致的不利评价或侵害。同时,基于隐私的知情也存在一定限度。《个人信息保护法》专章规定“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形成了以决定权为理念贯穿,知情权为核心基础,查阅权、复制权、异议权、更正权、删除权和可携带权为散射交叉权能的权利体系。个保法实施一年以来,在实践中,信息主体的权利实现遭遇诸多困境,包括个人信息的范围界定、查阅权的行使、删除权的实现、可携带权的实现、个人启动诉讼程序的前提与限制以及救济方式等。为使个人信息主体实现自身的权利,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履行相应行为义务,充分保障信息主体的权利实现,行政与司法等程序应对个人信息主体提供相应的保护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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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信息主体权利
个人信息的范围
查阅权
删除权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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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Rights of Information Subjects
Scope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Right of Access
Right to Erasure
Compensation for Da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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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16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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