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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宗教信念关联公共政治生活的合理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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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江阳 《宗教与哲学》 2018年第1期289-304,共16页
只有关联公共生活的宗教自由才是真正而完全的宗教自由。在保证宗教自由这一基本人权的自由民主制社会里,具有或不具有某种宗教属性不能成为行使公民权利包括政治权利的先决条件。公民参与公共生活的社会政治行为,必然会依据某种基本或... 只有关联公共生活的宗教自由才是真正而完全的宗教自由。在保证宗教自由这一基本人权的自由民主制社会里,具有或不具有某种宗教属性不能成为行使公民权利包括政治权利的先决条件。公民参与公共生活的社会政治行为,必然会依据某种基本或总体性信念,而不同时期所谓公民伦理对宗教信念之公共或理性正当性存在不同界定。极端世俗化理论以及极端分离论试图将宗教信念完全排除在公共领域之外而使之私人化和边缘化;正当论自由派试图在世俗化理论框架内通过限制或变更宗教,使宗教信念在一定条件下关联公共生活并恢复其部分公共性;宗教保守正统派则不仅在理论上重新界定了所谓公共合理性原则,而且还在实践上确定了宪法保证宗教公民的平等自由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宗教信念 公共政治生活 公共正当性 合理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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