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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个人的独特性与人的尊严之证成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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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玉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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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华东政法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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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39-54,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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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0AZD02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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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人的尊严业已被奉为现代法律的伦理总纲,然而,如何证成人的尊严,则有外在因素与内在论据的差异。外在因素主要是指以人的成就、才干、贡献来论证尊严的存在,然而,这一论证模式忽视了尊严的不可替代性和人的内在价值,并将尊严偷换为"被尊严地对待"。与之相较,从内在依据上来论证人的尊严更为可取。在思想史上,人可自由、人能思想、人具理性、人是目的,都从不同角度阐发了人的尊严的固有性、必然性,特别是康德的人是目的的尊严论证,为法律的正当性与现代人权理论奠定了扎实的理论基础。但是,建立在内在依据上的论证更多地还是把人视为同质的个体,并不能为每个人都应享有尊严提供充分的理论根据。任何个人都是具有独特性的生命存在,是不可替代、复制的法律主体,由此出发来论证人的尊严的成立根据,更能揭示人的尊严的普遍性与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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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的尊严的外在因素
人的尊严的内在依据
个人的独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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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External Factors of Human Dignity
Internal Argument of Human Dignity
The Uniqueness of Individu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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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0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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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个人独特性与法律普遍性之调适
被引量: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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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玉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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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苏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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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40-54,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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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重大问题研究--以人为本与中国法制发展"(课题编号08&ZD001)的前期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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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现代法律通过立法上的抽象化、典型化、身份化、角色化等技术确立了普遍性。但是,个人的独特性与法律的普遍性之间存在的冲突也昭然若揭:强调行为而忽略人的存在;注重平等而无视人的差异;突出客观而不考虑主观问题。这些都使得法律规则与真实的个人之间无法协调。为解决这一问题,法律应当保障个人私域空间的合理存在,保障个性自由;确定法律上的特殊弱者,为少数人提供特殊的法律保护;法律运作层面上,通过个别化的方式,根据人的独特性设定不同的法律规则和作出不同的法律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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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个人的独特性
法律的普遍性
法律个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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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uniqueness of individual, universality of law, individuation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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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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