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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联号企业:关系性契约与个别性契约的融合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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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颖 《学术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5期74-79,共6页
近代联号企业已具有一定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在组织形态上表现为成员企业的联合体特征。本文尝试以契约理论解释近代联号企业的内部关系,认为近代联号企业在对联号统一体的态度、对集中管理的依赖、权利等级命令、心理契约等方面具有... 近代联号企业已具有一定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在组织形态上表现为成员企业的联合体特征。本文尝试以契约理论解释近代联号企业的内部关系,认为近代联号企业在对联号统一体的态度、对集中管理的依赖、权利等级命令、心理契约等方面具有关系性契约特征,在契约签订的自利性、市场交易性等方面具有个别性契约特征,即近代联号企业是关系性契约和个别性契约的内在融合形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近代企业 联号 关系性契约 个别性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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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契约之非契约效力说明理论本质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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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艳慧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8期120-124,共5页
关系契约与个别性契约相对,是契约系谱不断趋向复杂的结果。关系契约理论从社会学的视角描述了现实世界中的契约现象,揭示了契约关系的过程性和动态性。契约效力说明理论旨在说明契约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的根源。古典契约理论和新古典契... 关系契约与个别性契约相对,是契约系谱不断趋向复杂的结果。关系契约理论从社会学的视角描述了现实世界中的契约现象,揭示了契约关系的过程性和动态性。契约效力说明理论旨在说明契约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的根源。古典契约理论和新古典契约理论分别提供了不同历史时期契约的效力基础。关系契约理论作为社会学意义上经验观察的产物仅具有描述性功能,与契约效力说明理论处于不同的理论层次,将其视为现代契约效力基础的提法是对该理论本质的误读。揭示关系契约的理论本质并澄清其与契约效力说明理论的关系是现代契约法理论发展的重要任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关系契约 个别性契约 契约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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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契约形态:转型社会的社区治理结构——以上海康健地区业主委员会的发展为例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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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汤艳文 《上海行政学院学报》 2004年第2期68-78,共11页
本文以业主组织的发展为例,考察分析中国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结构的变化,进而探讨作为转型社会的微观基础——社区治理结构中的契约规范能否进一步扩展的问题。通过对上海康健地区业主委员会的个案研究,本文认为,社会契约形态的形成就是“... 本文以业主组织的发展为例,考察分析中国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结构的变化,进而探讨作为转型社会的微观基础——社区治理结构中的契约规范能否进一步扩展的问题。通过对上海康健地区业主委员会的个案研究,本文认为,社会契约形态的形成就是“个别性契约规范”向“关系性契约规范”转换的实现,以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居委会三方为基本主体的新的社区治理结构呈现不完全契约形态向契约形态发展态势。在社区治理结构中,随着各个独立交往主体都将获得更多或者完全的自主性,契约规范形成并发展着,但这并不会一帆风顺。在此过程中,以制度为杠杆的动态平衡非常重要。随着住房商品化程度的提高,随着开放条件下社会交往关系的发展,社区治理结构还将长期在不完全契约形态中运作,但未来的社区治理将以完全契约关系为生长点和发展指向而得到长足的推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完全契约形态 转型社会 社区治理结构 个别性契约规范 关系性契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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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民营化中的关系性契约——以美国廉租房民营化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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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汤洪源 《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2008年第5期91-96,共6页
利用民营化向个人提供公共服务已经成为现代行政活动方式的一个中心内容。为确保公共目标的实现,政府采取的主要控制手段是与私人主体缔结清晰全面的行政契约并加强其监督实施。而美国住房福利民营化的实践表明民营化契约更多地体现出... 利用民营化向个人提供公共服务已经成为现代行政活动方式的一个中心内容。为确保公共目标的实现,政府采取的主要控制手段是与私人主体缔结清晰全面的行政契约并加强其监督实施。而美国住房福利民营化的实践表明民营化契约更多地体现出关系性契约的特征,这种认知模式可以指导我们调整政府定位,进一步转变以规制为核心的干预行政理念,走向政府与公民之间协作式管理的善治,从而更加有利于实现民营化效率与公共责任的共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营化 关系性契约 个别性契约 协作式治理 效率 公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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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化契约:经济法的理论进路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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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义方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4期577-581,共5页
私法领域中的契约分为个别性契约和社会化契约。个别性契约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就特定的事项达成的协议,只对特定的当事人有约束力,由传统的民法来调整;社会化契约是众多契约当事人之间对过去、现在或者将来的长期安排而产生的各种关系,其... 私法领域中的契约分为个别性契约和社会化契约。个别性契约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就特定的事项达成的协议,只对特定的当事人有约束力,由传统的民法来调整;社会化契约是众多契约当事人之间对过去、现在或者将来的长期安排而产生的各种关系,其当事人是不确定的群体,不考虑将来不确定的事项,契约不通过承诺达成。从本质来说,所有的契约都是社会化契约,只是某些契约可以通过忽略若干条件,简化为个别性契约。社会化契约与社会契约显著不同,前者是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国家经济职能的体现,授予国家的是代理权;后者是国家政治权力的来源,让渡给国家的是部分自由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别性契约 社会化契约 利益相关者 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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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契约的理论功能与实定法表现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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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艳慧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7期184-190,共7页
关系契约理论从社会学的视角对现实生活中的契约现象进行事实描述,对"契约死亡论"进行回应。其理论功能在于将古典契约法理论无法容纳或者已经排挤出去的契约现象进行统一说明,并立足于社会,超越实定法规范的单一作用,引入关... 关系契约理论从社会学的视角对现实生活中的契约现象进行事实描述,对"契约死亡论"进行回应。其理论功能在于将古典契约法理论无法容纳或者已经排挤出去的契约现象进行统一说明,并立足于社会,超越实定法规范的单一作用,引入关系性规范解决契约纠纷。现实生活中发生了很多关系契约现象,在实定法上也有不同程度的表现。充分认识关系契约的理论功能必将对日益复杂的契约现象提供解释说明,有利于人们适应不断变动的社会交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关系契约 个别性契约 关系性规范 实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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