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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效力位阶的个案确定——法官能动处理立法权问题的中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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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茜 《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3期78-90,共13页
在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依据《立法法》第119条(原第104条)、法规范冲突适用规则和自我限权的司法解释认定,司法解释在现行法律体系之下的效力位阶仅次于法律。但是,司法解释的效力位阶既缺乏基本法依据,又不能准用《立法法》的规定,最... 在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依据《立法法》第119条(原第104条)、法规范冲突适用规则和自我限权的司法解释认定,司法解释在现行法律体系之下的效力位阶仅次于法律。但是,司法解释的效力位阶既缺乏基本法依据,又不能准用《立法法》的规定,最高司法机关更无权宣称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立法机关却一直未加以纠正。经由分析《立法法》第119条的立法原意、司法解释的裁判规范效力和现有理论基础研究的局限性可知,通过立法途径解决司法解释效力位阶的条件尚未成就。在个案审理中,法官基于不得拒绝裁判的要求有确定司法解释效力位阶的现实必要性,但是裁判对象只限于具体司法解释的具体条文,所做裁判的拘束力也仅及于个案。司法解释效力位阶的个案确定并非全然属于可随意自由裁量的范围,审判机关应严守司法品性,一方面,需严格尊重各位阶立法文本的制度化效力,另一方面,需在现行法的内在体系拘束和驱动之下既审慎又积极地作出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解释 效力位阶 个案确定 立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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