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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金融危机时代中小投资者保护范式的转变——以欧洲投资者保护范式最新转变趋势为借鉴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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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卢琦 喻露 《中德法学论坛》 2019年第2期239-269,共31页
传统的投资者保护理念认为,由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市场失灵是妨碍投资者做出恰当决策的根本原因。因此,保护投资者的首要途径便是通过信息披露来修正该等市场失灵。这一点,其实暗含了期待投资者通过信息的武装自立起来的理念,即"投... 传统的投资者保护理念认为,由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市场失灵是妨碍投资者做出恰当决策的根本原因。因此,保护投资者的首要途径便是通过信息披露来修正该等市场失灵。这一点,其实暗含了期待投资者通过信息的武装自立起来的理念,即"投资者自立"的保护范式。这一范式在欧盟和我国的资本市场法律制度中均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它的理论前提是经济学中的经济人假设,然而,匮乏的投资知识与经验、非理性的行为模式,都使现实中的投资者往往与经济人形象相去甚远。是以,以该范式来保护投资者似乎并不能达到制度设计预期的效果。就这一点,次贷危机和欧债危机相继向立法者和监管者提出了挑战。危机之后,欧盟监管者痛定思痛,在反思以往"投资者自立"保护范式不足的基础上渐渐表现出了向中介机构规制与产品规制的倾斜。而相较欧盟的迅速反应,面对同样层出不穷的投资者受到侵害的问题,我国监管理念尚停留在"投资者自立"的阶段。在当前金融消费爆炸式增长和金融产品日益复杂的双重挑战下,这一范式在投资者保护方面已显得有些力有不逮。有鉴于此,笔者在分析三大范式各自侧重和利弊的基础上,借鉴欧盟在危机后重塑投资者保护机制的路径选择,提出了以信息披露为基础、结合中介机构规制和具有创新意义的产品管理规制的优势,构造出一套三重保护机制,使投资者获得更加全方位也更有的放矢的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自立 中介机构规制 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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