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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步中的退守——《中华民国民法典·亲属编》立法之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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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龚含 《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6年第3期47-52,共6页
《中华民国民法典·亲属编》弃以往之"家族本位"转而以三民主义精神立法,从社会本位出发,尊重个人自由、平等;在夫妻财产之处分;离婚之自由;子女订婚等方面与以往法律相比进步明显;其规定了订婚自由,父母不能代订婚约;妻... 《中华民国民法典·亲属编》弃以往之"家族本位"转而以三民主义精神立法,从社会本位出发,尊重个人自由、平等;在夫妻财产之处分;离婚之自由;子女订婚等方面与以往法律相比进步明显;其规定了订婚自由,父母不能代订婚约;妻、子女可拥有自己之私财等现代法治思想;但对夫权、父权亦有保留,"家"之一章,更显其对旧制继承,此种进步中的退守令人惋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华民国民法典·亲属编》 夫权 父权 社会本位 家族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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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立法历程对民法典编纂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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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刚 《人民论坛(中旬刊)》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128-130,共3页
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起草至今,我国人格权民事立法历程已逾百年。期间有中断,但是启承之际总是延续为主,形成了我国人格权立法的成功经验和时代特点。这些成功经验和时代特点不可避免会对我国民法典编纂产生重要影响。因此,我国民法... 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起草至今,我国人格权民事立法历程已逾百年。期间有中断,但是启承之际总是延续为主,形成了我国人格权立法的成功经验和时代特点。这些成功经验和时代特点不可避免会对我国民法典编纂产生重要影响。因此,我国民法典应该坚守成功经验,抛却一时之举,制定我国人格权法律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权 民法典 大清民律草案 中华民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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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1—1937年民国四川基层女性研究——以民国荣县档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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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敏 《兰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133-140,共8页
1930年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典》从法律层面为中国女性开创了男女平等的可能。但是理论上的法律文本对于中国基层社会的影响究竟如何还有待进一步的探索。文章尝试通过对1931—1937年民国荣县档案中离婚案件的研究,从基层社会... 1930年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典》从法律层面为中国女性开创了男女平等的可能。但是理论上的法律文本对于中国基层社会的影响究竟如何还有待进一步的探索。文章尝试通过对1931—1937年民国荣县档案中离婚案件的研究,从基层社会现实、社会伦理道德和民间力量三个角度展现民国时期中央立法与地方司法的互动关系以及这种关系对于当时四川基层女性的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华民国民法典 亲属编 荣县司法档案 基层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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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证不明:民国时期的“证婚”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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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天娜 《民国研究》 CSSCI 2018年第2期108-120,共13页
民国时期的证婚是伴随"文明结婚"的流行而兴起的。1929年《中华民国民法典》使"证婚"入法,成为缔结婚姻关系时的必备"要件",从而具备法律规范和效能;1935年开始的"集团婚礼"使"证婚"... 民国时期的证婚是伴随"文明结婚"的流行而兴起的。1929年《中华民国民法典》使"证婚"入法,成为缔结婚姻关系时的必备"要件",从而具备法律规范和效能;1935年开始的"集团婚礼"使"证婚"在惯习与法制层面上并轨,成为体现国家权力规范公民私人生活的一个侧面。总体而言,民国时期的证婚是中国婚姻制度和婚礼仪式由传统向现代转变过程中彰显现代新式婚礼("文明结婚")的标志性仪式,其实质是由传统尊长主婚向婚姻自由的过渡和法制婚姻取代媒妁婚姻的补充环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华民国民法典 文明结婚 集团结婚 婚姻近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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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年女儿财产继承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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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博雅 《西部学刊》 2022年第12期89-92,共4页
帝制中国的继承制度主要以延续几千年的“宗祧继承”与“财产继承”为主,传统中国乃至清末民初时期的女儿在继承领域的权利与男子是极为不平等的。在国民革命的推动下,女儿继承权原有的格局开始改变。但民国初年对于女儿继承权的规定较... 帝制中国的继承制度主要以延续几千年的“宗祧继承”与“财产继承”为主,传统中国乃至清末民初时期的女儿在继承领域的权利与男子是极为不平等的。在国民革命的推动下,女儿继承权原有的格局开始改变。但民国初年对于女儿继承权的规定较为简单,甚至为了平衡社会各阶层的利益不得不对其权利进行一定时间、程度上的限制,特别是在经济、教育水平相对落后的农村,女儿继承权制度的进展更是迟缓落后。这主要是基于农村落后的经济以及农村妇女薄弱的权利意识。如何正确处理乡村与城市发展不均,民间习惯与成文法之间的关系,不仅仅是当时中国需要处理的问题也是当今立法、司法部门在实践中应当聚焦的热点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女儿财产继承权 《妇女运动决议案》 民国民律草案》 中华民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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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家族制度立法探讨——以《亲属法》《继承法》为中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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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易青 《民国研究》 CSSCI 2014年第2期212-225,共14页
1930年代初,国民政府立法院在制定《中华民国民法典》之《亲属法》与《继承法》过程中,就是否继续保持家族制度、效法西方采行个人本位主义,进行了充分的探讨。以胡汉民为代表的立法委员虽然同意形式上保存家制,但坚持全面改造传统家族... 1930年代初,国民政府立法院在制定《中华民国民法典》之《亲属法》与《继承法》过程中,就是否继续保持家族制度、效法西方采行个人本位主义,进行了充分的探讨。以胡汉民为代表的立法委员虽然同意形式上保存家制,但坚持全面改造传统家族制度。法学界则存在不同观点,胡长清、郁嶷等人要求彻底废除家制,且依西方个人本位主义精神改造两法,而南京三五法学社则持适当保留家族制度的观点;外国法学专家及顾问也主张国民政府改造两法的力度应该适当,太过激烈无益。透过这场立法讨论,可以窥探西方个人本位主义立法思潮对中国的复杂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1931年《中华民国民法典 《亲属法》 《继承法》 家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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