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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与中国仲裁法关于临时措施的比较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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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吕悦 彭剑波 《法制与经济》 2012年第23期62-65,共4页
国际商事仲裁解决商事纠纷具有灵活性、专业性、自主性的特点,因此受到国际商事交往当事人的青睐,已经发展成为解决商事纠纷的最主要的方式之一。各国及主要仲裁机构纷纷展开对临时措施制度的研究和立法实践,其中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 国际商事仲裁解决商事纠纷具有灵活性、专业性、自主性的特点,因此受到国际商事交往当事人的青睐,已经发展成为解决商事纠纷的最主要的方式之一。各国及主要仲裁机构纷纷展开对临时措施制度的研究和立法实践,其中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以《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改革为契机对临时措施制度进行的改革尤其引人注目。文章通过从五个方面对《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与中国仲裁法关于临时措施的比较,对中国仲裁法关于临时措施立法提出完善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示范法 中国仲裁法 临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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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法》与中国仲裁法关于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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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守毅 《法制与经济》 2014年第2期51-52,共2页
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基石,有效的仲裁协议引起仲裁程序的发生,利于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仲裁协议形式要件规定的国际立法发展以实现当事人仲裁意愿为出发点,对我国仲裁立法具有借鉴作用。文章主要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联合国国际贸... 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基石,有效的仲裁协议引起仲裁程序的发生,利于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仲裁协议形式要件规定的国际立法发展以实现当事人仲裁意愿为出发点,对我国仲裁立法具有借鉴作用。文章主要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二工作组关于仲裁协议在《示范法》的新规定进解析,并分析了我国仲裁相关法律制度的不足,在借鉴《示范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我国仲裁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示范法 仲裁协议 中国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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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仲裁保全和临时措施制度的立法缺位和建议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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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文杰 《北京仲裁》 2017年第2期21-41,共21页
国内仲裁(1)只有法院对临时措施申请具有审查和裁定权,排除仲裁机构的审查和裁定权;(2)所有在中国境内的仲裁只能是机构仲裁,排除临时仲裁,换言之,仲裁庭无权作出授予临时措施的决定和/或裁定。仲裁地在港澳台的仲裁(1)在... 国内仲裁(1)只有法院对临时措施申请具有审查和裁定权,排除仲裁机构的审查和裁定权;(2)所有在中国境内的仲裁只能是机构仲裁,排除临时仲裁,换言之,仲裁庭无权作出授予临时措施的决定和/或裁定。仲裁地在港澳台的仲裁(1)在对仲裁地在澳门和台湾的仲裁裁决的认可和执行程序中,我国内地法院有权作出临时措施的裁定,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院是否有权对仲裁地在香港的仲裁裁决作出类似的裁定;(2)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仲裁地在港澳台,当事人是否可以在仲裁前和/或仲裁中向我国内地法院申请临时措施;(3)法律同样没有明确规定,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授予临时措施,不管以决定的形式,还是裁决,此等措施是否可以获得我国内地法院的认可和执行。外国仲裁(1)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仲裁地在外国,即使其是《纽约公约》缔约国,当事人是否可以在仲裁前和/或仲裁中向我国法院申请临时措施;(2)法律同样没有明确规定,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授予临时措施,不管以决定的形式,还是裁决,此等措施是否可以获得我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3)法律同样没有明确规定,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实体)仲裁裁决的程序中,我国法院是否有权授予临时措施。建议针对上述事项,中国司法实践通常会说“不”。在国际实践中,原则上答案是“可以”。基于临时措施的性质及其重要性以及为发展中国的国际仲裁,对中国仲裁法作相应的修订可能是有价值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仲裁法 临时措施 国内仲裁 仲裁地在港澳台的仲裁 外国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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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仲裁的发展、现状及有关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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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鸿达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2000年第1期142-153,共12页
本文回顾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发展历程,介绍该会的目前状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反思,具体分析了中国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严格要求给中国海事仲裁事业发展所带来的弊端,建议通过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对海事方面的"北京仲裁条款"... 本文回顾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发展历程,介绍该会的目前状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反思,具体分析了中国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严格要求给中国海事仲裁事业发展所带来的弊端,建议通过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对海事方面的"北京仲裁条款"采取符合国际惯例的补救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事仲裁 仲裁协议 立法解释 补救措施 仲裁条款 中国仲裁法 司法解释 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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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CIETAC新规则看自裁管辖权原则在我国的发展——从国际比较角度兼评中国现行制度之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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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彦华 《仲裁与法律》 2005年第5期43-66,共24页
本文从CIETAC2005年1月11日修订并通过,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仲裁规则第6条引入,对比1994年仲裁法,讨论CIETAC新规则表现出的改变我国目前仲裁立法中仅将对仲裁管辖权异议的决定权赋予仲裁机构,而仲裁庭没有管辖权决定权的现状,... 本文从CIETAC2005年1月11日修订并通过,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仲裁规则第6条引入,对比1994年仲裁法,讨论CIETAC新规则表现出的改变我国目前仲裁立法中仅将对仲裁管辖权异议的决定权赋予仲裁机构,而仲裁庭没有管辖权决定权的现状,逐步确认国际通行的“自裁管辖权”原则的趋势。本文将介绍“自裁管辖权”理论的内涵,并对“自裁管辖权”制度设计进行国际立法比较。同时讨论我国目前未接受“自裁管辖权”原则,并形成有中国特色的仲裁管辖权决定制度的历史原因和文化背景。在国际比较和国内历史文化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将着重从仲裁法修改的角度,对我国逐步确立“自裁管辖权”原则提出一些立法建议。本文认为我国仲裁规则对自裁管辖权原则的变通采纳将最终推动仲裁法对仲裁庭“自裁管辖权”的确认,而这一趋势将对我国仲裁机构与仲裁庭的权限划分、司法程序和仲裁程序的权限划分及制衡关系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进而对推进我国仲裁立法、仲裁实践与仲裁制度的发展均会产生长远的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裁管辖权 机构-法院平行控制 中国仲裁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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