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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解释中国香港基本法的必要性研究——基于落实全面管治权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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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聂汪林 《西部学刊》 2023年第10期88-91,共4页
管治权是一个国家基于主权而对其所属领土施行管辖和进行治理的权力。主权要求国家对其国内所有地方(也同样包括特别行政区)和所有事务都有一种绝对、最高和排他的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基于《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行使解释权,... 管治权是一个国家基于主权而对其所属领土施行管辖和进行治理的权力。主权要求国家对其国内所有地方(也同样包括特别行政区)和所有事务都有一种绝对、最高和排他的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基于《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行使解释权,本质上就是落实中央全面管治权的一种形式。全国人大主动释法有利于在司法领域行使中央的防御性权力,避免由于两地对于“一国两制”的不同理解出现更多难以预测的宪制危机,从而为境外势力破坏特别行政区运行大开方便之门。全国人大主动“释法”的必要性:(一)主权者宪制责任使然;(二)两地法系存在差异;(三)相较“修法”更加便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全国人大 中国香港基本法解释 全面管治权 政治决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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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作为方法:国家治理体系视野下的特别行政区与“一国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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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凌斌 《湖湘论坛》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68-81,共14页
香港地区“重新纳入国家治理体系”,要求超越以基本法为中心的解释框架,以宪法为方法,实现对特别行政区制度和“一国两制”方针的宪法纳入。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纳入,既体现为宪法序言在历史事实层面将香港地区重新纳入中国主权范围... 香港地区“重新纳入国家治理体系”,要求超越以基本法为中心的解释框架,以宪法为方法,实现对特别行政区制度和“一国两制”方针的宪法纳入。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纳入,既体现为宪法序言在历史事实层面将香港地区重新纳入中国主权范围,也体现为宪法条文在制度规定层面将特别行政区重新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基于宪法对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纳入,将宪法第30条和第31条作为一个整体,有助于在国家治理体系的基本框架内重新定位特别行政区的宪法地位。从宪法确立的国家治理体系的二元行政区划出发,第31条规定的涵盖范围不仅限于香港地区和澳门地区,而是为更为一般性的“特区制度”提供了规范基础,相比基于基本法的“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具有更为广泛的规范内涵。国家治理体系意义上的“一国两制”,不同于两种社会制度意义上的“一国两制”,是一种超越具体制度和生活方式的普遍方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宪法作为方法 特别行政区 “一国两制” 重新纳入国家治理体系 中国香港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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