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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基本法》规范看中央与香港的权力关系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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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岭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3期31-41,共11页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简称《基本法》)关于中央和香港关系的规定主要在其第二章的12个条文以及其他章节的相关条文中,其中第12条为带有指导性的原则条款。中央与香港的关系大致可分为纵向关系(如全国人大常委会与香港立法会、国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简称《基本法》)关于中央和香港关系的规定主要在其第二章的12个条文以及其他章节的相关条文中,其中第12条为带有指导性的原则条款。中央与香港的关系大致可分为纵向关系(如全国人大常委会与香港立法会、国务院与行政长官及其政府)和斜向关系(如全国人大常委会与香港法院、全国人大常委会与行政长官、国务院与香港立法会、国务院与香港法院)。《基本法》第158条规定了中央与香港在释法上的分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可以是主动解释也可以是被动解释,但都应是抽象解释,且限制在"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两方面;香港法院的解释也有行使时间和解释范围两方面的限制;提请解释权赋予了香港法院,即排除其他机关享有此项权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央与香港的关系 一国两制 立法解释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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