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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分布式新型国际中央证券存管机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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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柯 聂宇 刘天昊 《债券》 2023年第2期47-51,共5页
国际中央证券存管机构是跨境债券交易的重要基础设施。本文基于跨境债券存管与交易现状,提出使用分布式技术构建新型国际中央证券存管机制的基本思路,梳理了该机制的架构与优势,归纳了三种依托新机制的债券跨境交易实现路径,最后就相关... 国际中央证券存管机构是跨境债券交易的重要基础设施。本文基于跨境债券存管与交易现状,提出使用分布式技术构建新型国际中央证券存管机制的基本思路,梳理了该机制的架构与优势,归纳了三种依托新机制的债券跨境交易实现路径,最后就相关问题提出思考及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块链 国际中央证券管机构 数字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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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跨境证券持有体制:现状·问题·建言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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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建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5年第6期71-77,共7页
国际证券市场的无纸化为资本交易带来深刻变革的同时,也对资本法律体系建构提出挑战。我国证券持有体制以直接持有为主,仅在QFII、境外持有B股、国债回购中涉及间接持有体制,这与国际金融主流背景相逆。通过反思与释义我国现行《证券法... 国际证券市场的无纸化为资本交易带来深刻变革的同时,也对资本法律体系建构提出挑战。我国证券持有体制以直接持有为主,仅在QFII、境外持有B股、国债回购中涉及间接持有体制,这与国际金融主流背景相逆。通过反思与释义我国现行《证券法》及相关规定,不难发现CSD职能定位、客户资金风险防范、投资者保护基金运作等亟待重估。在2015年《证券法》修订的趋势下,有必要通过引入间接持有体制来弥补法律文本与实践的脱节问题,避免人为割裂CSD与投资者直接的法律联系,明晰证券登记结算环节的法律关系性质并确定CSD责任承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间接持有制 证券法 中央证券管机构 中央对手方 投资者保护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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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证券持有的法律思考——兼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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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建 《行政与法》 2015年第11期71-77,共7页
国际证券市场的无纸化在为资本交易带来深刻变革的同时,也对资本法律体系的建构提出了挑战。我国证券持有体制以直接持有为主,仅在QFII、境外持有B股、国债回购中涉及间接持有体制,这与国际金融主流背景相逆。通过反思与释义我国现行《... 国际证券市场的无纸化在为资本交易带来深刻变革的同时,也对资本法律体系的建构提出了挑战。我国证券持有体制以直接持有为主,仅在QFII、境外持有B股、国债回购中涉及间接持有体制,这与国际金融主流背景相逆。通过反思与释义我国现行《证券法》及相关规定不难发现,CSD职能定位、客户资金风险防范、投资者保护基金运作等亟待重估。在2015年《证券法》修订的趋势下,有必要通过引入间接持有体制来弥补法律文本与实践的脱节问题,避免人为割裂CSD与投资者直接的法律联系,明晰证券登记结算环节的法律关系性质并确定CSD责任承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券法 间接持有制 投资者保护基金 中央证券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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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券结算制度的设计与实施(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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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国平 《中国货币市场》 2007年第3期44-47,共4页
在证券结算设计和管理原则明确之后,要确定证券结算制度一般架构的内容,这通常包括制度的目标、制度所涉及各项业务的内容和流程、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风险管理等。此外,证券结算制度的实施对于证券结算制度而言也是非常重要的。
关键词 证券结算制度 中央证券管机构 中央对手方 当事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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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间接持有与集中登记、存管和结算法律制度——兼论对《证券法》第七章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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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尚彩云 《证券法律评论》 2014年第1期165-179,共15页
建立证券的集中登记、存管和结算制度是世界各国证券交易服务制度发展的大趋势,伴随证券市场早期发展的分散登记、分散存管和分散结算制度而存在的证券直接持有模式已经无法适应这种趋势的要求,证券的间接持有模式是与证券的集中登记、... 建立证券的集中登记、存管和结算制度是世界各国证券交易服务制度发展的大趋势,伴随证券市场早期发展的分散登记、分散存管和分散结算制度而存在的证券直接持有模式已经无法适应这种趋势的要求,证券的间接持有模式是与证券的集中登记、存管和结算相伴生的。当前,各国的证券交易服务都处于由分散制向集中制的转变过程中,这个过程中证券的直接持有与间接持有模式的并存使证券交易服务法律制度体系处于彷徨两难的境地,集中制的证券交易服务制度的建立并非简单的制度规范的变迁,更本质的在于证券持有模式的最终转变,但是,在转变过程中厘清两种不同的证券持有模式,并分别就两种模式构建相应的登记存管制度,乃是当务之急,我国证券法的相关章节的修改正应以此为指导进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券的间接持有 集中登记制度 中央存管机构 中央交易对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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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跨境证券持有体制的实践困境和法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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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建 《法治论坛》 2015年第3期213-222,共10页
国际证券市场的无纸化为资本交易带来深刻变革的同时,也对资本法律体系建构提出挑战。我国证券持有体制以直接持有为主,仅在QFII、境外持有B股、国债回购中涉及间接持有体制,这与国际金融主流背景相逆。通过反思与释义我国现行《证券法... 国际证券市场的无纸化为资本交易带来深刻变革的同时,也对资本法律体系建构提出挑战。我国证券持有体制以直接持有为主,仅在QFII、境外持有B股、国债回购中涉及间接持有体制,这与国际金融主流背景相逆。通过反思与释义我国现行《证券法》及相关规定,不难发现CSD职能定位、客户资金风险防范、投资者保护基金运作等亟待重估。在2015年《证券法》修订的趋势下,有必要通过引入间接持有体制来弥补法律文本与实践的脱节问题,避免人为割裂CSD与投资者直接的法律联系,明晰证券登记结算环节的法律关系性质并确定CSD责任承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间接持有制 证券法 中央证券管机构 中央对手方 投资者保护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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