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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区域合作协议的中央批准权——美国宪法“协定条款”的比较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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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渊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108-116,共9页
区域合作协议的中央批准权涉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分工,是我国区域法律治理中不容忽视的重大宪法问题。基于美国最高法院的经验和我国的具体国情,只有影响中央和地方的政治平衡的区域合作协议才需得到中央政府的批准,包括可能侵... 区域合作协议的中央批准权涉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分工,是我国区域法律治理中不容忽视的重大宪法问题。基于美国最高法院的经验和我国的具体国情,只有影响中央和地方的政治平衡的区域合作协议才需得到中央政府的批准,包括可能侵入中央政府权力的区域合作协议,影响中央政府控制力的区域合作协议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明文规定须经审批的区域合作协议。区域合作协议中央批准权的实现形式分为批准和备案两种,而中央批准机关则应当是国务院。中央批准权制度化可供选择的方案包括修改宪法方案、解释宪法方案以及法律完善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域合作协议 中央批准权 协定条款 功能性中央权威标准 政治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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