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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票据签章之中日比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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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惠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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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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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3期52-56,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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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06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票据法修改疑难问题研究"(06JA820010)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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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世界各国通行的是以签名作为自然人的票据签章方式,唯以中国为代表的东亚文明,因其文化传统个人印章也被用作票据签章形式,于是,在中日票据签章(包括法人票据上的签章)共性的基础上,又表现出两个国家不同的社会基础、法制基础给票据签章制度带来的差异。尤其是日本票据理论的发展,包括判例对票据法的扩张,对票据签章的解释适用已不能囿于法律规定的字面理解。而我国票据法在许多具体问题上,规定就严格得多,理论的解释也并无明确的指导思想。因此,对中日两国票据签章的制度和理论加以比较研究,其借鉴意义在于:从签名的客观功能来说,什么样的签名应该被认可为具有票据上的签名效力,唯一的标准是该签名形式是否具有认定名义人和本人同一性的效果。这一点相对于我国保守的票据法和并不先进的实务界,在法律修改和法律适用上,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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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票据签章
中日票据法
记名捺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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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signature and sealing on negotiable bill
commercial instrument laws in China and Japan
indi-vidual' s signature and sta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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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87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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