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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世纪之前中西法律的相互认知及其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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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栋 《外国法制史研究》 2019年第1期263-284,共22页
16世纪前中西法律就已有相互交流,这一时期西方对于中国的认知经历了由'直观的'溢美和不加修饰的表达,至马可·波罗时代形成了某种特定的观念,即财富与权力的变化过程。而中国深受传统'夷夏观'的影响,对西方法律的... 16世纪前中西法律就已有相互交流,这一时期西方对于中国的认知经历了由'直观的'溢美和不加修饰的表达,至马可·波罗时代形成了某种特定的观念,即财富与权力的变化过程。而中国深受传统'夷夏观'的影响,对西方法律的了解很大程度上处于被动地位,以'大秦国'为例也不过是'有类中国'。至宋代时被统合于'夷夏观'之中,沦落为众多蛮夷中的一员。通过对比这段历史可以发现,对于西方而言,中国法构成了他们表达自身欲望与想象的'他者';对于中国而论,西方法只是一种遥远异域的'奇闻',即便有些许新奇之处,那也是'有类中国'的一种表达,既无须正视,更奢谈思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西法律认知 有类中国 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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