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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中观经济法主体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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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诚 刘沂江 《理论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108-110,共3页
中观经济法主体作为与企业——市场体系和政府——国家体系相并列的第三体系,其基本使命在于弥补"双重失灵",构成宏观经济法主体、中观经济法主体与微观经济法主体相互协调、相互弥补的均衡。
关键词 宏观经济法主体 中观经济法主体 微观经济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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