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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贩卖毒品罪中贩毒行为的有偿性的理解与认定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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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温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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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济南大学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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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第2期92-98,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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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中国法学会2015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刑法解释方法研究>(CLS(2015)D062)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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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贩卖毒品是有偿转让。单纯将毒品赠予他人的行为缺乏有偿性,显然不成立贩卖毒品罪。"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具有无偿性和辅助性,除非具有帮助他人贩卖毒品的故意,对他人实行贩毒行为并达到既遂起到促进作用,且具有有偿性,否则不能成立贩卖毒品罪。"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的,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否具有有偿性以及获利的数额或者比例,判断是否成立贩卖毒品罪。单纯互易毒品行为难以认定具有有偿性,难以认为具有侵害公众身体健康法益的危险,原则上不成立贩卖毒品罪。但是,用毒品与其他财物、财产性利益或者非财产性利益进行交换的行为均具有有偿性,可以成立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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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贩卖毒品
居间介绍买卖毒品
为他人代购毒品
以毒易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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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drug trafficking
offer free middleman services in drug trafficking
purchasing drugs for others
exchange of drugs with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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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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