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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领域的新生动力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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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obert P.Merges 杜颖(译) 雷钰(译) 《私法》 2012年第1期163-182,共20页
许多人认为,知识产权已经走得太远,而政策制定者必须对此作出相应的回应。在本文中,笔者认为,该批判固然不无道理,但在某些情况下,私人当事方正在亲力亲为。不少企业和个人正加快向公有领域注入信息,其目的很明显,就是抵制或削弱竞争对... 许多人认为,知识产权已经走得太远,而政策制定者必须对此作出相应的回应。在本文中,笔者认为,该批判固然不无道理,但在某些情况下,私人当事方正在亲力亲为。不少企业和个人正加快向公有领域注入信息,其目的很明显,就是抵制或削弱竞争对手潜在的财产权利。一些生物技术企业在公有领域投资的基因序列数据库价值高达数百万美元,并通过这种途径来防止其他企业抢占短基因序列专利,而一些主要的软件企业则对开源操作系统投入巨资以对付劲敌。在这两种情况下,为抢先排除财产权而进行的投.资(property-preemptinginvestments,PPIs)的这些举动都是为了抵制对手的产权对自己造成的不利影响。除此以外,个人和非营利组织也同样以自己的行动参与其中,诸如倡导知识共享计划等。在公有领域的这些主要的私人投资的出现,一方面揭示出知识产权制度具有一种自我修正功能,尽管这种功能至今仍为人们所忽视;另一方面,也表现出知识产权保护过度的探讨并不仅仅存在于公共立法领域,还存在于别的领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有领域 为抢先排除财产权而进行的投资 政策制定者 私人当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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