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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仅为被告人利益之抗诉”及其效力——兼与刘计划教授商榷
被引量:
1
1
作者
施鹏鹏
《中国刑事法杂志》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106-123,共18页
刘计划教授的论文《抗诉的效力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基于余金平交通肇事案二审改判的分析》兼具理论高度和立法指导意义,然存在诸多理论的误区,应作一正本清源式的厘清。中国的检察机关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司法机...
刘计划教授的论文《抗诉的效力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基于余金平交通肇事案二审改判的分析》兼具理论高度和立法指导意义,然存在诸多理论的误区,应作一正本清源式的厘清。中国的检察机关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司法机关,而非仅代表政府的一般控诉机关,因此应有权提出“仅为被告人利益之抗诉”。这一制度设计具有更明显的优势,也符合国际发展趋势。在检察机关作出“仅为被告人利益之抗诉”的情况下,应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从国家刑罚权的运行特点和运行逻辑而论,都不应将国家刑罚权完全等同于刑事审判权。如果检察机关认为原审判决已经充分实现罪刑相当而放弃抗诉时,法院就失去了对被告人加重科刑的权力,这是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基本法理。从更宽泛的“诉之利益”重新审视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检察机关应是超越控方身份藩篱的公共利益代表人,具有追求实质真实的客观义务,具体涵盖全面义务、关照义务和救济义务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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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检察权
仅
为被告人
利益
之
抗诉
上诉不加刑
刑罚权
原文传递
抗诉的效力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基于余金平交通肇事案二审改判的分析
被引量:
19
2
作者
刘计划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174-191,共18页
基于抗诉的法律监督性质,我国刑事诉讼法未规定检察机关为被告人利益提起抗诉,即使抗诉客观上有利于被告人,目的也是为了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不受上诉不加刑规定的限制。检察官上诉(抗诉)是否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有日、德不同模式。在日...
基于抗诉的法律监督性质,我国刑事诉讼法未规定检察机关为被告人利益提起抗诉,即使抗诉客观上有利于被告人,目的也是为了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不受上诉不加刑规定的限制。检察官上诉(抗诉)是否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有日、德不同模式。在日本,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人,负有请求正当适用法律的职责;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前提,是被告人上诉或者辩方其他主体为了被告人利益上诉,检察官上诉即使客观上有利于被告人,也不属于"为被告人利益提出的上诉",上诉审法院改判不受限制。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则规定,检察官得为被告人利益上诉;仅由被告人,或者为了其利益由检察院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起上诉的,对于行为法律后果的刑罚种类及刑度上,不允许作不利于被告人的变更。我国与日本模式相同,是否改采德国模式,应由立法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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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上诉不加刑
抗诉
法律监督
为被告人利益抗诉
客观上有利于
被告人
原文传递
题名
论检察机关“仅为被告人利益之抗诉”及其效力——兼与刘计划教授商榷
被引量:
1
1
作者
施鹏鹏
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106-123,共18页
基金
北京社科基金规划项目专项重点项目“域外检察制度现代化研究”(项目编号:21FXA001)的研究成果
文摘
刘计划教授的论文《抗诉的效力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基于余金平交通肇事案二审改判的分析》兼具理论高度和立法指导意义,然存在诸多理论的误区,应作一正本清源式的厘清。中国的检察机关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司法机关,而非仅代表政府的一般控诉机关,因此应有权提出“仅为被告人利益之抗诉”。这一制度设计具有更明显的优势,也符合国际发展趋势。在检察机关作出“仅为被告人利益之抗诉”的情况下,应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从国家刑罚权的运行特点和运行逻辑而论,都不应将国家刑罚权完全等同于刑事审判权。如果检察机关认为原审判决已经充分实现罪刑相当而放弃抗诉时,法院就失去了对被告人加重科刑的权力,这是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基本法理。从更宽泛的“诉之利益”重新审视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检察机关应是超越控方身份藩篱的公共利益代表人,具有追求实质真实的客观义务,具体涵盖全面义务、关照义务和救济义务三方面。
关键词
检察权
仅
为被告人
利益
之
抗诉
上诉不加刑
刑罚权
分类号
D925.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6.3 [政治法律—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抗诉的效力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基于余金平交通肇事案二审改判的分析
被引量:
19
2
作者
刘计划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174-191,共18页
基金
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刑事审判中心主义模式研究”(项目批准号:15AFX014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文摘
基于抗诉的法律监督性质,我国刑事诉讼法未规定检察机关为被告人利益提起抗诉,即使抗诉客观上有利于被告人,目的也是为了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不受上诉不加刑规定的限制。检察官上诉(抗诉)是否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有日、德不同模式。在日本,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人,负有请求正当适用法律的职责;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前提,是被告人上诉或者辩方其他主体为了被告人利益上诉,检察官上诉即使客观上有利于被告人,也不属于"为被告人利益提出的上诉",上诉审法院改判不受限制。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则规定,检察官得为被告人利益上诉;仅由被告人,或者为了其利益由检察院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起上诉的,对于行为法律后果的刑罚种类及刑度上,不允许作不利于被告人的变更。我国与日本模式相同,是否改采德国模式,应由立法机关决定。
关键词
上诉不加刑
抗诉
法律监督
为被告人利益抗诉
客观上有利于
被告人
分类号
D925.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论检察机关“仅为被告人利益之抗诉”及其效力——兼与刘计划教授商榷
施鹏鹏
《中国刑事法杂志》
北大核心
2023
1
原文传递
2
抗诉的效力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基于余金平交通肇事案二审改判的分析
刘计划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
19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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