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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框架下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规范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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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美玲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53-165,共13页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财产的处分,是监护制度中监护人财产管理职责的核心问题。民法典第35条第1款第二句沿袭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规定,但其规范构造和意义脉络必须在本土法律语境和被重构的监护法体系中加以解释。在民法典总则编建立的三层...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财产的处分,是监护制度中监护人财产管理职责的核心问题。民法典第35条第1款第二句沿袭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规定,但其规范构造和意义脉络必须在本土法律语境和被重构的监护法体系中加以解释。在民法典总则编建立的三层级监护模式下,法律赋予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财产的替代处分权,肯定了替代决策和自主决策、协助决策模式互为补充,三者配合才能贯彻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监护原则。作为替代处分权限制条件的“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宜在实质判断的基础上,经由判例形成类型化的形式判断基准。在民法典框架下,不当处分的效力应分别通过无权处分和代理权滥用制度加以说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护人之处分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法定代理 为被监护人利益 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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