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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中算法参与型协同行为的认定标准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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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博 《法大研究生》 2019年第2期531-551,共21页
定价算法正在取代人工定价成为网络平台交易新的价格决策机制,此种现象催生的算法参与型协同行为的违法认定对协同行为认定的主、客观结合标准提出挑战。协同行为的本质决定了反垄断法对其认定不得脱离主观要素的考量。在数字经济引领... 定价算法正在取代人工定价成为网络平台交易新的价格决策机制,此种现象催生的算法参与型协同行为的违法认定对协同行为认定的主、客观结合标准提出挑战。协同行为的本质决定了反垄断法对其认定不得脱离主观要素的考量。在数字经济引领国家经济向更高形态转型的背景下,反垄断法在数字经济领域实施也应当持守谦抑态度。为此,对算法参与型协同行为的认定应沿用主、客观结合标准,在主观要件的认定思路上进行调适和创新。构建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关系,依据电子证据,必要时联合经济学证据推定经营者间是否存有协同之合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算法参与型协同行为 主、客观结合标准 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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