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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社会个人信息法律关系的构造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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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莹 冉凌波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1年第2期29-38,共10页
信息社会的本质是能够产生个人信息法律关系,信息流是解构个人信息法律关系的关键,也是个人信息法律关系产生的直接动力。个人信息法律关系的主流构造分别以信息自决、隐私和人格权益为基础,其中,国家利益成为个人信息法律关系构造中不... 信息社会的本质是能够产生个人信息法律关系,信息流是解构个人信息法律关系的关键,也是个人信息法律关系产生的直接动力。个人信息法律关系的主流构造分别以信息自决、隐私和人格权益为基础,其中,国家利益成为个人信息法律关系构造中不可忽视的力量。三种构造模式分别体现出个人与企业,个人与国家,个人、企业和国家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由于利益平衡体现出的幸存者偏差效应,个人信息法律关系的构造以主体场域信息自治为中心,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社会 信息 构造模式 幸存者偏差效应 主体场域信息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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