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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下个人所得税属性界定的类型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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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阳天健 杨叶凡 《地方财政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89-101,共13页
平台经济在带来经济模式创新的同时,也对传统税收治理体系能力形成新的挑战。平台经济下,平台内主体个人所得税属性的界定问题一直是税收法治进程中的“痼疾”,在平台经济时代,法定所得类型愈发难以适配复杂的经济业态。本文从类型化的... 平台经济在带来经济模式创新的同时,也对传统税收治理体系能力形成新的挑战。平台经济下,平台内主体个人所得税属性的界定问题一直是税收法治进程中的“痼疾”,在平台经济时代,法定所得类型愈发难以适配复杂的经济业态。本文从类型化的理论视域出发,以主体经济关系为动态要素对传统所得类型归类模式进行拓新,提出依附型、媒介型、独立型三种主体关系,对劳资二元结构下的所得属性加以厘清。在完善类型化理论的同时,通过明晰实体规则、强化监管协力以及完善自律规则的手段实现硬法软法的协同共治,将个人所得类型化的成果扩大至税法体系的建构与完善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经济 个人所得税 所得属性 类型化理论 主体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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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经济治理主体间关系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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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键 《国际经贸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9期84-98,共15页
广义而言,全球经济治理要追溯到资本开启世界市场的时代。从全球经济治理的历史来考察,全球经济治理主体间关系历经了吸纳、嵌入、脱域的变迁过程。吸纳是一种不对称的关系,是强势资本对弱小资本乃至落后的东方民族的吸纳;嵌入是全球经... 广义而言,全球经济治理要追溯到资本开启世界市场的时代。从全球经济治理的历史来考察,全球经济治理主体间关系历经了吸纳、嵌入、脱域的变迁过程。吸纳是一种不对称的关系,是强势资本对弱小资本乃至落后的东方民族的吸纳;嵌入是全球经济治理主体间在相互依赖框架中的一种关系。虽然是相互嵌入,但受实力、地位的影响,彼此嵌入的深度是不一样的,因而也有不对等性。全球化进程并非普遍获益的过程,利益的此消彼长也意味着国际权力的转移,并引发了全球化的震荡。但是,传统大国在全球经济治理体系中的主导地位依然不可取代。脱域后究竟是断裂还是再嵌入,这要取决于主体间相互认知的改善情况和相互依赖框架中的利益结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全球经济治理主体关系 吸纳 嵌入 脱域 再嵌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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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条斑紫菜产业价值链研究——以南通市海安县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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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博 管筱牧 杨晓晨 《海洋开发与管理》 2015年第12期100-104,共5页
南通市海安县是全国主要条斑紫菜养殖出口基地之一。文章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从经济主体关系性视角出发对产地产业价值链的形成进行了探讨。研究表明,海安县条斑紫菜产业经济主体间通过生产资料、信息、技术、销售渠道等方面的共享以及... 南通市海安县是全国主要条斑紫菜养殖出口基地之一。文章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从经济主体关系性视角出发对产地产业价值链的形成进行了探讨。研究表明,海安县条斑紫菜产业经济主体间通过生产资料、信息、技术、销售渠道等方面的共享以及内外部价值链的合用,形成了紧密且稳定的伙伴关系,有利于产业竞争力的提高。但仍存在人才共享机制不健全,价值增值受限等问题。应进一步加强校企合作,推进共有平台建设,重视加工环节的增值作用,合力建设区域品牌,同时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为产业价值链的整合和延长创造良好的宏观政策环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条斑紫菜 价值链 经济主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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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界定及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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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光 《经济法研究》 2017年第1期100-111,共12页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投资者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境外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经过多年的发展完善,已经较为成熟。我国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肇始于2005年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在功能定位与立法模式方面存在提升空间。应当对我国证券...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投资者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境外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经过多年的发展完善,已经较为成熟。我国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肇始于2005年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在功能定位与立法模式方面存在提升空间。应当对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予以界定,拓展其职能,明确其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财团法人、非营利性法人以及特殊的代为清偿制度等性质,强调其'多元定位'。立法模式方面,可以先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行政法规,待时机成熟时,再以此为核心内容制定《投资者权益保护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多元定位 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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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界定及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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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光 《证券法律评论》 2018年第1期457-468,共12页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投资者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境外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经过多年的发展完善,已经较为成熟。我国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肇始于2005年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在功能定位与立法模式方面存在提升空间。应当对我国证券...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投资者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境外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经过多年的发展完善,已经较为成熟。我国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肇始于2005年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在功能定位与立法模式方面存在提升空间。应当对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予以界定,拓展其职能,明确其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财团法人、非营利性法人以及特殊的代为清偿制度等性质,强调其'多元定位'。立法模式方面,可以先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行政法规,待时机成熟时,再以此为核心内容制定《投资者权益保护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多元定位 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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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2016年对口升学考试(卷)财经商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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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教育(招生考试)》 2017年第2期37-40,共4页
关键词 填空题 单项选择题 判断题 对口升学 银行存款日记账 记账凭证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山西省 购买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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