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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公安学主体论范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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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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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学院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首都社会安全研究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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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公安学研究》
2023年第5期96-122,124,共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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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一流学科建设“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专项”支持项目“公安学范畴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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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主体论范畴是公安学学科范畴体系中对进入公共安全实践领域的各类公安主体及其相互关系的概括。公安主体分为国家、社会两类,因个体与群体公共安全需求内容的不同,两者在组织性质、权力属性、法律地位、运行方式、公共安全实践上存在差异,但都需要公权力的确认与支撑并以组织化的方式来应对公共安全实践问题。不同类型公安主体在公共安全实践中的分工不同并随着社会发展和制度变迁而不断变化。当前公安主体发展呈现出分化细化与统合的趋势,分化细化与社会发展导致的安全需求多元化有关,统合源于社会风险系统性治理的需要。公安主体的主体间性,本质上是不同公共安全治理主体之间的模型和结构;模型和结构的有机性、致密度及主体合力强弱,取决于不同公安主体在公共安全治理实践中的地位。公安主体主体间性变化既与不同时期社会生产力水平和公共安全需求有关,也与国家政治制度、国家能力和公共安全利益空间有关。提升我国公安主体治理效能需要从主体性治理迈向主体间性治理,强化党的领导和组织化权力网络是前提,法律保障各主体参与地位的平等性是核心,拓展社会公安主体参与公共安全治理空间是关键,从而推动多主体公共安全治理的有机协同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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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安学
主体论范畴
公安主体
主体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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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035.3
[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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