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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秩序法益的主体间性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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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蓝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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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德国法兰克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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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1期88-106,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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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秩序法益是主体间性法益。以人身、财产、公共安全等主体性法益为原型的“主体/客体”二分的法益界定模式,并不适用于秩序法益。在界定个罪所保护的秩序法益时,立法者和司法者应当关注主体间互动过程,而不是特定或不特定主体的利益。无论是将秩序法益具体化为管理制度、公共利益或正常状态的实务做法,还是将秩序法益还原为个体法益的理论观点,都忽略了主体间的互动过程,最终都会加剧秩序法益泛在化。从主体间性视角出发,可以推导出界定秩序法益的先在性原则、情境性原则、迭代性原则、去主体化原则、功能导向原则以及网络结构原则。这六项原则共同构成对秩序法益的体系性限制,有助于遏制秩序法益的泛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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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秩序法益
主体间性法益
个体法益
主体间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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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order legal interest
intersubjective law interest
individual legal interest
intersubjective inter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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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1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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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法定犯的保护法益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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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蓝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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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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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94-208,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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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界定法定犯保护法益的难点在于化解两对矛盾:一是法定犯地方性与刑罚普世性之间的矛盾;二是法定犯后设性与刑罚谦抑性之间的矛盾。我国传统理论和司法实务普遍采用的复杂客体观虽然发现了法定犯保护“秩序法益+个人法益”的复数客体结构,但是没能澄清这两种法益之间的内在关联,以致于无法有效指导法定犯个罪解释和立法批判;晚近学界广泛提倡的个人法益还原论虽然在价值论层面澄清了秩序法益与个人法益之间的关联,但始终无法将这种价值关联实证化,以致于只能作出偏颇的个罪解释和立法批判。既有的这两种观点都忽略了社会秩序形成过程中的主体间互动过程。从主体间互动视角切入,法定犯的保护法益应当被界定为社会诸领域可持续展开的主体间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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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定犯
秩序法益
个人法益
复杂客体观
个人法益还原论
主体间互动
主体间性秩序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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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statutory crime
legal interests of order
individual legal interests
complex objects theory
reduction theory of individual legal interests
inter-subject interaction
intersubjective legal interest of 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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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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