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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欺诈”与保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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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可越 徐和平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2年第2期53-54,共2页
作为主合同债务人的“欺诈”行为 ,毫无疑问也要影响保证人保证意思表示的效力。正确认定保证合同的效力并不影响依法对主合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根据公平原则 ,也要兼顾对无过错保证人的利益保护。
关键词 主合同债务人的欺诈 保证合同效力 利益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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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担保应负赔偿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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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 北大核心 2003年第04X期61-61,共1页
《担保法》第30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担保法》第30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赔偿责任 被迫担保行为 《担保法》 民事责任 主合同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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